為配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 2021 年 5 月 5 日審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 69 條之 1 第 4 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將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未來電動自行車車主也必須投保強制險。
即將修正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條文有以下:
- 第 5 條之 1: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
- 第 38 條、第 49 條: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本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
- 第 49 條、第 50 條: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將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
- 第 51 條之 1: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 6 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第 53 條: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本次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本保險承保範圍,二者施行日期應一致,爰修正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亦由行政院定之。
簡而言之,主管機關將修正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規定電動自行車(即沒有腳踩踏板、最高時速不超過 25 公里、不含電池的空車重在 40 公斤以下之電動機車)的持有者(車主或者是租賃業者),必須投保強制險,之後才能領到牌照。倘若未投保電動自行車強制險,將會開罰 75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罰鍰。
至於修正草案的上路時間,由於要先經過 60 天預告、蒐集各方意見,接著送行政院審查、立院修法,再加上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施行日期一起上路,確切時間點如同第 53 條修正所表示,會交由行政院決定。
金管會保險局另外提到,電動自行車的投保費率係數已經在計算中,預估會採用長年期保單,而不是像現行汽機車採一年投保一次,並且只要車主有車輛汰換,便可退還保費。
會受到影響的車款數,估計約 50 萬輛,當中包含「Yongchang 永昌」、「向銓電動車」、「e 路通」、「JEMA 捷馬科技」等品牌推出的電動自行車,都會需要投保才能繼續持有牌照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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