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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ewhkt_183)
於
2009/09/15 09: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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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xx產物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xx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那已保限定駕駛人可再加保此條款.
車子借給四等親,男女朋友.(有正式持照)等等,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還會向他們追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