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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致死判刑額度是多少?😇 | ||||||||||||
應該適用第 294 條 第一項 有義務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龍
在國外珍貴的很
在台灣多的屎一樣
😌
在國外珍貴的很
在台灣多的屎一樣
😌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9年,顯然輕判,法官認為有悔意,
有悔意?為何無向被害者家屬道歉?和解?
如果法官的家屬遭遇類似的情況,加害人無道歉,無和解,你會認為加害人有悔意嗎?
判9年,顯然輕判,法官認為有悔意,
有悔意?為何無向被害者家屬道歉?和解?
如果法官的家屬遭遇類似的情況,加害人無道歉,無和解,你會認為加害人有悔意嗎?
好奇的是嫌犯有承認他調戲死者因此致死嗎?
檢察官起訴歸起訴
如果沒有證據嫌犯也不承認
法官該怎麼判?
檢察官起訴歸起訴
如果沒有證據嫌犯也不承認
法官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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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可以再向加害人要求民事賠償嗎??😡 | |||
當然可以。
撇開本案不談,出個例題給各位網友琢磨、琢磨。
某甲患有葡萄糖六磷酸鹽缺乏症(俗稱「蠶豆症」),如果不小心吃到蠶豆,即會引起嚴重紅血球溶解、甚至死亡。
某乙為甲之同學
一、某乙不知某甲有此隱疾。於一次同學聚會中,居於「戲謔之心」,「故意」起鬨,讓某甲喝下1000CC含有蠶豆之養生堅果汁
某甲因此送醫不治死亡。
二、某乙「明知」某甲有此隱疾,居於「報復」某甲搶走其女友之心,「故意」起鬨.........(後同)
三、某乙知道某甲有此隱疾,但沒有想到堅果汁中含有蠶豆,居於「戲謔之心」,「故意」起鬨......(後同)
四、某乙不知道某甲有此隱疾,但知道堅果汁中含有蠶豆,居於「戲謔之心」,「故意」起鬨......(後同)
當然,還有很多種狀況,各位可就上述四種情況考慮一下某乙的「故意」、「過失」及其應負的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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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 ||||||||||||||||||||||
為什麼是用業務過失這條罪
難道貨車駕駛在路上蓄意擋車、調戲婦女是自身的工作業務之一
只是不小心弄死她。所以是業務過失致死
已經是蓄意擋車了為什麼不拿蓄意謀殺出來講
不是故意的?!
我猜法官是要大家也對他"不是故意的"一下😝
我猜法官是要大家也對他"不是故意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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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我來開貨車 讓法官大人騎車在後面跟嘿 然後我再一左一右來攔車再緊急煞車 讓法官大人煞不住撞過來厚 啊~~忘了貨車還要放尖尖的竹竿哦 反正我這樣也不是故意的 TMD 😠 | |||
😡+1
哇是扣命ㄟU藍掐蘇基...(請用台語唸...)不管載客人去玩幾天,...回來大都會吃晚餐,....之後沿路載客人下車(不塞車的話...),.再開去洗車場洗車外,...花錢請人整理車內 300元/台 (車多有時還得排隊..),再開回車庫,..回到家,..洗完澡...,躺下來休息大都十一點多了...---__--- 重點是!!!.......通常隔天早上五點多就得起床.......唉!苦命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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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的公正裡包含著再犯率 | ||||||||||||
包不包含都沒意義~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沒錢就只能求老天給個好法官來看案子~
有錢有背景就自然能夠把案子橋好..
所以台灣這麼"人情世故"的國家還是別把這麼重要的事交給一個法官看~
交給陪審團至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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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不包含都沒意義~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沒錢就只能求老天給個好法官來看案子~ 有錢有背景就自然能夠把案子橋好.. 所以台灣這麼"人情世故"的國家還是別把這麼重要的事交給一個法官看~ 交給陪審團至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 ||||||||||||||||||||||
客觀上殺人應該是大家能接受
也是這樣的案子感情上難以接受的主因
主觀上殺人故意該當不該當
真是讓一般人與法官距離遙遠的地方
但還是要看判決書比較知道法官的理由是啥
往後即將引進的觀審制度也不是由陪席老百姓來訂罪
只是法官與觀審人員意見不同時需加註意見罷了
於
2011/08/11 14:23:19
發文
於
2011/08/11 14:23:19
發文IP 252.8.*.*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quote]
我也願聞其詳你的高見,
好像在台灣隨意犯罪判的很輕.[嘆氣]
於
2011/08/11 14:24:11
發文IP 252.8.*.*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quote]
我也願聞其詳你的高見,
好像在台灣隨意犯至死,罪判的很輕.[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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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 |||
我也願聞其詳你的高見,
好像在台灣隨意犯至死,罪判的很輕.😌
於
2011/08/11 15:12:03
發文
於
2011/08/11 15:12:03
發文IP 187.117.*.*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嘆氣]
[/quote]
沒有過失沒有殺人這條罪吧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於
2011/08/11 15:14:50
發文IP 187.117.*.*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嘆氣]
[/quote]
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吧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於
2011/08/11 21:35:58
發文IP 187.117.*.*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嘆氣]
[/quote]
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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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 | |||
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於
2011/08/11 15:18:30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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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殺人應該是大家能接受 也是這樣的案子感情上難以接受的主因 主觀上殺人故意該當不該當 真是讓一般人與法官距離遙遠的地方 但還是要看判決書比較知道法官的理由是啥 往後即將引進的觀審制度也不是由陪席老百姓來訂罪 只是法官與觀審人員意見不同時需加註意見罷了 | ||||||||||||||||||||||||||||||||
有起訴書可看嗎???
新聞的立場都不是很客觀!!
不論法官是否為恐龍..
但我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是鼓勵我們殺人的!
如果這位法官是照法條來判刑
那麼我想真的是立法院那些立委們的責任了
立法怠惰!讓我們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時代
在台灣殺個人,只要你有錢來談和解
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啊!
個人認為最笨的就是拿槍來殺人
因為台灣的法律有很多條是來鼓勵您犯罪.
拿個槍來幹掉一個人→死刑!
開車喝酒來幹掉一堆人→有錢就沒事...
唉...什麼民主世界啊....殺人居然合法化了啦....
但我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是鼓勵我們殺人的!
如果這位法官是照法條來判刑
那麼我想真的是立法院那些立委們的責任了
立法怠惰!讓我們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時代
在台灣殺個人,只要你有錢來談和解
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啊!
個人認為最笨的就是拿槍來殺人
因為台灣的法律有很多條是來鼓勵您犯罪.
拿個槍來幹掉一個人→死刑!
開車喝酒來幹掉一堆人→有錢就沒事...
唉...什麼民主世界啊....殺人居然合法化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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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法官是否為恐龍.. 但我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是鼓勵我們殺人的! 如果這位法官是照法條來判刑 那麼我想真的是立法院那些立委們的責任了 立法怠惰!讓我們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時代 在台灣殺個人,只要你有錢來談和解 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啊! 個人認為最笨的就是拿槍來殺人 因為台灣的法律有很多條是來鼓勵您犯罪. 拿個槍來幹掉一個人→死刑! 開車喝酒來幹掉一堆人→有錢就沒事... 唉...什麼民主世界啊....殺人居然合法化了啦.... | |||
法律在這種超過過失,但又沒有犯意的案件,是有模糊地帶.....
但肇事逃逸致死的遺棄罪,量刑空間很大,法官選擇的刑度就值得探討了。
冷冷七弦上 靜聽松風寒
古調雖自愛 今人多不彈
無言....😌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forumid=98758&page=1
投保竊盜10%自付+免折舊+6萬保額代步險---總保費不超過6000--最正規的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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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公布法官姓名讓大家認識一下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
法官 許乃文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中華民國的法律也太模糊了吧 😞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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