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看到黃燈 就要趕快減速停下來了😇
不過自己也有親戚因為想要搶黃燈 以為前車會過 結果毫無煞車的直接親上去😰
不過自己也有親戚因為想要搶黃燈 以為前車會過 結果毫無煞車的直接親上去😰
實實在在的做。
懲罰守法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就相同路權來說
你看到一台闖黃燈的汽車
明明你方已變綠燈了~你還會硬衝嗎?
還不是等他過去你再走
應該注意的是~單車是在搶黃燈~不算是闖紅燈
只不過看到苦主的講法
那個騎單車的很明顯是坐地起價😌
你看到一台闖黃燈的汽車
明明你方已變綠燈了~你還會硬衝嗎?
還不是等他過去你再走
應該注意的是~單車是在搶黃燈~不算是闖紅燈
只不過看到苦主的講法
那個騎單車的很明顯是坐地起價😌
原來可以搶黃燈 😲
康姐說:千萬別跟豬打架,這只會讓你變髒,卻讓豬樂在其中。
照理說一邊是黃燈時另一邊還是紅燈
單車除非騎很慢才會搶了黃燈到路口對方已經綠燈
那到底是誰比較該注意?
明知衝不過還要衝
單車除非騎很慢才會搶了黃燈到路口對方已經綠燈
那到底是誰比較該注意?
明知衝不過還要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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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說一邊是黃燈時另一邊還是紅燈 單車除非騎很慢才會搶了黃燈到路口對方已經綠燈 那到底是誰比較該注意? 明知衝不過還要衝 | |||
現在有些路段在垂直向紅燈後,還會等5秒才亮綠燈,
綠燈後起跑還會撞到,究竟誰比較欠打...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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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說一邊是黃燈時另一邊還是紅燈 單車除非騎很慢才會搶了黃燈到路口對方已經綠燈 那到底是誰比較該注意? 明知衝不過還要衝 | |||
腳踏車😌
天天要練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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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些路段在垂直向紅燈後,還會等5秒才亮綠燈, 綠燈後起跑還會撞到,究竟誰比較欠打... | ||||||||||||
肯定是畜牲比較欠打 🙂
康姐說:千萬別跟豬打架,這只會讓你變髒,卻讓豬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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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些路段在垂直向紅燈後,還會等5秒才亮綠燈, 綠燈後起跑還會撞到,究竟誰比較欠打... | ||||||||||||
法官
我以為紅綠燈是照明用的😲😲
原來是有用處的
原來是有用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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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
應注意未注意欠打!!!修法吧!!
聯勤金門地區支援指揮部運輸港灘中隊
就是有這種法官, 台灣的交通才會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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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未注意欠打!!!修法吧!! | ||||||||||||||||||||||||||||||||
你讓不讓法官有飯吃啊 ??
這句話是精髓,修掉了還搞屁啊 ~~~~ 😆
吳晟 :「你可以對政治人物失望,但請千萬別對台灣感到失望。」
紅色:汽車問題點
藍色:單車(或行人)的問題點
紅綠燈不可能一邊黃燈,另一邊是綠燈
以單車來講,既然是搶黃燈(當然這是違規),代表另一邊未綠燈
單車搶車黃燈後,代表單車已在斑馬線上,但汽車一綠燈即行,代表沒注意單車(這也是過失)在路上了
以汽車(或機車)用路來說,一變綠燈即行,是一般人所為嗎?我想太多數人都會再看一下路況再開車吧!!
我想汽機車用路人,應該不會不管它斑馬線上有無單車行人,就直接給它過去吧??應該會再等一下下吧!!
我想這是汽車的過失吧!!
當然沒看到影片,誰也無法完全判定誰是誰非
以報紙描述的話,各有責任過失
這個案例是有討論的必要
藍色:單車(或行人)的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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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字+字.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5日 上午4:36. ....相關內容. .. 放大顯示.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錢利忠/綜合報導〕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撞到人就無罪! 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 |||
紅綠燈不可能一邊黃燈,另一邊是綠燈
以單車來講,既然是搶黃燈(當然這是違規),代表另一邊未綠燈
單車搶車黃燈後,代表單車已在斑馬線上,但汽車一綠燈即行,代表沒注意單車(這也是過失)在路上了
以汽車(或機車)用路來說,一變綠燈即行,是一般人所為嗎?我想太多數人都會再看一下路況再開車吧!!
我想汽機車用路人,應該不會不管它斑馬線上有無單車行人,就直接給它過去吧??應該會再等一下下吧!!
我想這是汽車的過失吧!!
當然沒看到影片,誰也無法完全判定誰是誰非
以報紙描述的話,各有責任過失
這個案例是有討論的必要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 萬般帶不去,只有業隨身 ~,
~ 人嘸照天理,天嘸照甲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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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汽車問題點 藍色:單車(或行人)的問題點
紅綠燈不可能一邊黃燈,另一邊是綠燈 以單車來講,既然是搶黃燈(當然這是違規),代表另一邊未綠燈 單車搶車黃燈後,代表單車已在斑馬線上,但汽車一綠燈即行,代表沒注意單車(這也是過失)在路上了 以汽車(或機車)用路來說,一變綠燈即行,是一般人所為嗎?我想太多數人都會再看一下路況再開車吧!! 我想汽機車用路人,應該不會不管它斑馬線上有無單車行人,就直接給它過去吧??應該會再等一下下吧!! 我想這是汽車的過失吧!! 當然沒看到影片,誰也無法完全判定誰是誰非 以報紙描述的話,各有責任過失 這個案例是有討論的必要 | ||||||||||||
紅綠燈不可能一邊黃燈,另一邊是綠燈
這個是重點!!
黃燈的目的是為了提醒用路人要轉換燈號變紅燈了要提早準備停車等紅燈以免突然變燈無法應變。而不是提醒用路人要變燈了快衝過去。由黃燈轉變為紅燈時間通常不會太久。所以固然綠燈方有必要注意另一方向的用路人動態,但是搶黃燈的一方也有責任。這個判決我自己覺的有很大的爭議。判決的法官基本上是活在石器時代。就因為台灣人普遍不守法不守交通號誌。所以我個人開車或騎車無論是否綠燈在路口都回習慣性的減速確保安全。台灣的紅綠燈基本上是提供用路人參考用的。提供給警察業績的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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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綠燈不可能一邊黃燈,另一邊是綠燈 這個是重點!! 黃燈的目的是為了提醒用路人要轉換燈號變紅燈了要提早準備停車等紅燈以免突然變燈無法應變。而不是提醒用路人要變燈了快衝過去。由黃燈轉變為紅燈時間通常不會太久。所以固然綠燈方有必要注意另一方向的用路人動態,但是搶黃燈的一方也有責任。這個判決我自己覺的有很大的爭議。判決的法官基本上是活在石器時代。就因為台灣人普遍不守法不守交通號誌。所以我個人開車或騎車無論是否綠燈在路口都回習慣性的減速確保安全。台灣的紅綠燈基本上是提供用路人參考用的。提供給警察業績的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 ||||||||||||
互有責任
😌😌
不怕早點回老家的..再衝嘛
😞😞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 萬般帶不去,只有業隨身 ~,
~ 人嘸照天理,天嘸照甲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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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綠燈不可能一邊黃燈,另一邊是綠燈 這個是重點!! 黃燈的目的是為了提醒用路人要轉換燈號變紅燈了要提早準備停車等紅燈以免突然變燈無法應變。而不是提醒用路人要變燈了快衝過去。由黃燈轉變為紅燈時間通常不會太久。所以固然綠燈方有必要注意另一方向的用路人動態,但是搶黃燈的一方也有責任。這個判決我自己覺的有很大的爭議。判決的法官基本上是活在石器時代。就因為台灣人普遍不守法不守交通號誌。所以我個人開車或騎車無論是否綠燈在路口都回習慣性的減速確保安全。台灣的紅綠燈基本上是提供用路人參考用的。提供給警察業績的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 ||||||||||||||||||||||
我是覺得兩邊都有錯
開車這邊是可以判但是以逞戒性為主
腳踏車錯至少佔了90%跑不掉
於
2012/08/05 19:35:00
發文
雙方都有肇責😇
MMC3寶~DEVIL雙尾管~MMC四活塞~MMC冷卻水感應器~SVT加大19lbs噴油嘴~
晶片~PS3 225/45/17& PS3 仿OZ鋁圈~MONROE避震器~PCV油氣過濾器~
老婆開06年CV8 1.8頂級款
.-字+字.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5日 上午4:36.
....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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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顯示.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錢利忠/綜合報導〕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撞到人就無罪!
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