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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綠燈同時存在? | ||||||||||||
太早按到發表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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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綠燈同時存在? | ||||||||||||
應後不是,姑且相信兩方說法,那表示腳踏車是在變黃燈時過路口停止線的,
但是可能還沒辦法騎過去時就變紅燈了,而車子看綠燈就衝出去了,
這個路口可能是大路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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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重重的報導 一邊黃燈一邊怎麼會是綠燈 綠燈起步要如何被右方車輛擋住視線? 實際狀況是這樣才合理 | |||
A柱擋住視線. 我猜啦, 畢竟不會有開車者故意撞腳踏車, 除非是打了針或嗑了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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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早按到發表鈕 😆 | ||||||||||||
同意修改後的內容及見解🙂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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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 | ||||||||||||||||||||||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
於
2012/08/06 13:23:48
發文
於
2012/08/06 13:23:48
發文IP 246.160.*.*
[quote=hidavid (大衛)][quote=yakibuta (yakibuta)][quote=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quote=yakibuta (yakibuta)]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quote]
你也太極端了........[很悶]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quote]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quote]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微笑][/quote]
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餵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讚揚肇事駕駛,咒罵法官................
於
2012/08/06 13:24:24
發文IP 246.160.*.*
[quote=hidavid (大衛)][quote=yakibuta (yakibuta)][quote=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quote=yakibuta (yakibuta)]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quote]
你也太極端了........[很悶]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quote]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quote]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微笑][/quote]
+1
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為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讚揚肇事駕駛,咒罵法官................
於
2012/08/06 13:25:05
發文IP 246.160.*.*
[quote=hidavid (大衛)][quote=yakibuta (yakibuta)][quote=levanter (我是跟鄉民來看熱鬧地)][quote=yakibuta (yakibuta)]聽各位鄉民所說,結論是,
臺灣法律應該定為,只要有人膽敢闖黃紅燈,有路權者,可以勇敢的撞死他,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
哇賽!好厲害的結論。[/quote]
你也太極端了........[很悶]
那是蓄意殺人吧!
如果換作是開車的駕駛因為閃避騎自行車,因而受到重傷害,
又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的判決才讓人覺得有爭議。[/quote]
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quote]
以上,在下十分同意...[微笑][/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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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為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不動大腦亂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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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為恐天下不亂的新聞標題
一個為了擺脫肇責的駕駛
一群鬼遮眼不動大腦就算說話的鄉民........................
想想萬一自己被撞到的時候還會不會鬼遮眼,不動大腦亂說話................
看看判決書比較完整陳述
至於台灣媒體就當八卦看
看事理~就有待商榷😰
至於台灣媒體就當八卦看
看事理~就有待商榷😰
綠燈是說,嗨!輪到你這一邊通行了。但並不保證你的通行安全,也不表示你可以不顧前方路況,直直地衝過去。這跟法學上講的信賴保護原則,有那麼些不同。正如前面有些大大說的,難道綠燈方,就可以將違規的他方就地正法?那你我也隨時生命難保了,反正先把人撞死,然後再抹黑他違規不就得了。如此,綠燈不就是絕殺的尚方寶劍了,合理嗎?當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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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現在行人的眾車幹的無敵路權,確實是令人討厭,政府相關單位應該確實規範說明,否則又是交通一大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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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現在行人的眾車幹的無敵路權,確實是令人討厭,政府相關單位應該確實規範說明,否則又是交通一大亂源。😌
撒旦要的,也許並不是純粹的殺戮,而是用殺戮的手段,激發出生靈為求生表現出的抗爭。
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裁判字號】 101,交易,184
【裁判日期】 101040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44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子雍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子雍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29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
號:6389-YZ 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中
和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
陷亦無障礙物,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
文化路、民生路口時,其左前車頭部位,不慎撞及搶越黃色
燈號穿越該路口由江慶祥所騎乘之自行車,致江某因而受有
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側腳踝內踝骨折及多處擦傷等
之傷害。游子雍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到場,而於其過失肇事
犯罪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到場處理本
件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自首本件交通事故
,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游子雍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101 年
3 月29日審判筆錄),與其於警詢、偵查供述案發過程已屬
相符,並有證人江慶祥(即被害人)於警詢、偵查指、證述
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現場照片、亞東紀念醫院診字第1000384097號乙種
診斷證明書1 紙等可佐。
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記載之當時天候、路況及
視距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行經上開路段,
未注意車前已有騎乘自行車穿越該道路之狀況,仍貿然往前
行駛,遂因左前車頭撞及被害人騎乘之自行車,其左前車燈
燈殼損壞、左前引擎蓋凹陷,江某自行車後輪則嚴重扭曲變
形(詳見偵查卷第19~24頁),是被告對其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自屬有未盡其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又
被告因有上開過失致釀本件事故,因而導致江某受有如上所
述之傷害,被告過失行為與江某所受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至江某雖於黃燈已經亮起時仍搶行騎乘腳踏車慢行
穿越,然此僅係能否減免被告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仍難解免
其本件之過失刑責,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游子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另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其為行為人之前,向到場處理本件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此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
可參(見偵查卷第27頁),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違反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情節,並使被害人受有
前揭之傷害,犯罪所生損害,又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斟酌如上告訴人騎乘腳踏車之行為,以及被告素行、智識
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四猛、侯驊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101,交易,184
【裁判日期】 101040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44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子雍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子雍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29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
號:6389-YZ 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中
和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
陷亦無障礙物,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
文化路、民生路口時,其左前車頭部位,不慎撞及搶越黃色
燈號穿越該路口由江慶祥所騎乘之自行車,致江某因而受有
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側腳踝內踝骨折及多處擦傷等
之傷害。游子雍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到場,而於其過失肇事
犯罪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到場處理本
件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自首本件交通事故
,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游子雍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101 年
3 月29日審判筆錄),與其於警詢、偵查供述案發過程已屬
相符,並有證人江慶祥(即被害人)於警詢、偵查指、證述
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現場照片、亞東紀念醫院診字第1000384097號乙種
診斷證明書1 紙等可佐。
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記載之當時天候、路況及
視距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行經上開路段,
未注意車前已有騎乘自行車穿越該道路之狀況,仍貿然往前
行駛,遂因左前車頭撞及被害人騎乘之自行車,其左前車燈
燈殼損壞、左前引擎蓋凹陷,江某自行車後輪則嚴重扭曲變
形(詳見偵查卷第19~24頁),是被告對其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自屬有未盡其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又
被告因有上開過失致釀本件事故,因而導致江某受有如上所
述之傷害,被告過失行為與江某所受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至江某雖於黃燈已經亮起時仍搶行騎乘腳踏車慢行
穿越,然此僅係能否減免被告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仍難解免
其本件之過失刑責,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游子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另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其為行為人之前,向到場處理本件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此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
可參(見偵查卷第27頁),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違反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情節,並使被害人受有
前揭之傷害,犯罪所生損害,又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斟酌如上告訴人騎乘腳踏車之行為,以及被告素行、智識
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四猛、侯驊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於行經文化路、民生路口時,其左前車頭部位,不慎撞及搶越黃色燈號穿越該路口由江慶祥所騎乘之自行車,致江某因而受有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側腳踝內踝骨折及多處擦傷等之傷害。
==
如果是這樣的話有點兩光的感覺,腳踏車都快騎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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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有點兩光的感覺,腳踏車都快騎過去了...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於
2012/08/06 13:49:30
發文
於
2012/08/06 13:49:30
發文IP 242.32.*.*
[quote=asperger88 (as88)]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74005.jpg[/img]
[/quote]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於
2012/08/06 13:58:02
發文IP 242.32.*.*
[quote=asperger88 (as88)]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74005.jpg[/img]
[/quote]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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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微笑]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傻笑]
於
2012/08/06 13:58:46
發文IP 242.32.*.*
[quote=asperger88 (as88)]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74005.jpg[/img]
[/quote]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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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微笑]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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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單車行車方向是我猜的 | |||
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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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
謝謝as88大提供
其左前車燈燈殼損壞, 左前引擎蓋凹陷...嘿嘿, 這我可有經驗.
看來是A柱擋住視線居多, 衝擊力道不大, 不然被撞者應該是滾上車身了, 擊碎前擋了.
筆記下來吧, 看來A柱視線死角, 法官不認為是理由...當作經驗.
其左前車燈燈殼損壞, 左前引擎蓋凹陷...嘿嘿, 這我可有經驗.
看來是A柱擋住視線居多, 衝擊力道不大, 不然被撞者應該是滾上車身了, 擊碎前擋了.
筆記下來吧, 看來A柱視線死角, 法官不認為是理由...當作經驗.
看了照片後
原來單車在文化路(對向車道哦)上,文化路很宽咧
還以為是面前的斑馬線而已
汽車的駕駛人....我不太相信會看不到
而且從0km/h瞬間衝至對面..這個油真的加油很狠
原來單車在文化路(對向車道哦)上,文化路很宽咧
還以為是面前的斑馬線而已
汽車的駕駛人....我不太相信會看不到
而且從0km/h瞬間衝至對面..這個油真的加油很狠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 萬般帶不去,只有業隨身 ~,
~ 人嘸照天理,天嘸照甲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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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 | ||||||||||||
右方車主擋住左邊來的車 不可能
右方車主擋住右邊來的車 這麼寬的路口也不可能
誰為了脫罪在編鬼話 再明顯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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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極端,是我看很多鄉民都很極端。罵法官的一堆,論人是非的一堆,快看不下去了啦! 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相信,即使有路權,我也沒有權去傷害一個交通違規的人。除非我能證明,我已經盡到所有應該盡的責任,問題是可能嗎?所以安全駕駛是多麼重要的事情。 當然每個當下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法律不就是這樣,它有辦法為每個事故定個周全嗎?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是天條,但我寧願有這個天條在。 手握方向盤,控制著約略100p馬力的車子,More power, more responsibility.難到不應該多付一點責任嗎?難到有路權,視線被遮蔽的時候,就可以全速前進? 過十字路口,或者複雜的路口,巷道。當然要謹慎,確認沒有橫向的人車么壽鬼,才可放心通行,不然放慢速度是應該的。不要說作不到,這就是防禦性駕駛。 很好奇想請問鄉民們,在開車的或者作行人的時候,有誰從來沒有交通違規過的?沒闖過黃紅燈的?不是沒被「賊頭」抓過歐,是從出生到現在都時時刻刻遵守交通規則,一點點錯都沒犯的。有嗎? | ||||||||||||||||||||||
會有這樣的想法, 就是台灣人長期以來沒有法治的觀念. 防禦駕駛是應該要的, 萬一出了事, 闖紅燈就是錯, 搶黃燈也是錯.
你考駕照時有沒有考過這一條?? 考照時你敢搶黃燈??
每個人都知道這是違法的, 就是維護法律的人不敢執行.
重點在於誰有沒有違法, 而不是在誰有路權就可以橫行霸道去撞人.
法律不應該保障因為違法而受傷的人, 汽車駕駛要負的是道德責任!!!!!!!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是最要不得的觀念, 大家都這樣想, 還定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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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單車方向,是從另外一方過來的, 如果依照版大這張,汽車綠燈起步,到撞擊單車,這樣,單車可能是闖紅燈。 ------------------ 這個是相當寬的路口,上面還有64高架路線,單車闖黃燈,到中間的高架橋下面,肯定對方(汽車)的號誌,就是變成綠燈了, 假設,汽車以為腳踏車會在橋下等,沒想到腳踏車持續出來,加上A柱阻礙,所以,汽車左前方就撞到..... 一切都是假設...🙂 不過,如果設計燈號變成綠燈後,還要考慮,是否有人走過,那這個燈號的設計,肯定就有問題。 台灣燈號,最令人詬病的是,不是看自己的燈號行動,而是看對方的燈號來開車。😆 | |||
如果自行車從藍箭頭方向走,上面說的汽車左前車頭撞到,畫面就不一樣了。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於
2012/08/06 14:18:21
發文
於
2012/08/06 14:18:21
發文IP 170.73.*.*
一般來說, 如果撞傷人者, 被判有責, 那麼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除非有機會上訴.
這是為什麼, 受傷者常有漫天喊價之原因, 因為大多數人並不愛上法院, 尤其還可能多了一條前科.
對於不想惹事者, 通常只好慢慢殺價, 我知道這很無奈.
不過對方喊價太高, 那還是上法院吧, 這類刑責頂多繳罰金, 至於前科, 那就看你自己了, 不一定需要那麼在意!
我所知道的易科罰金, 是不會有科的...爬文之心得, 還請法律高手指正.
於
2012/08/06 14:19:03
發文IP 170.73.*.*
一般來說, 如果撞傷人者, 被判有責, 那麼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除非有機會上訴.
這是為什麼, 受傷者常有漫天喊價之原因, 因為大多數人並不愛上法院, 尤其還可能多了一條前科.
對於不想惹事者, 通常只好慢慢殺價, 我知道這很無奈.
不過對方喊價太高, 那還是上法院吧, 這類刑責頂多繳罰金, 至於前科, 那就看你自己了, 不一定需要那麼在意!
我所知道的易科罰金, 是不會有前科的...爬文之心得, 還請法律高手指正.
這是為什麼, 受傷者常有漫天喊價之原因, 因為大多數人並不愛上法院, 尤其還可能多了一條前科.
對於不想惹事者, 通常只好慢慢殺價, 我知道這很無奈.
不過對方喊價太高, 那還是上法院吧, 這類刑責頂多繳罰金, 至於前科, 那就看你自己了, 不一定需要那麼在意!
我所知道的易科罰金, 是不會有前科的...爬文之心得, 還請法律高手指正.
於
2012/08/06 14:30:35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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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擋到 就不用確認路口是否淨空? 就不用確認斑馬線上還有沒有行人? 是剛起步 不是行進中哦 | ||||||||||||
所以大大的開法是,
於機車停等區後綠燈起步,
至紅燈停止線煞車確認左側有無闖黃燈的,
再做起步的,
那偶給你個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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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字+字.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5日 上午4:36. ....相關內容. ..............恕省略..............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 |||
不看判決書不知道,看了才知道可惡
""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 拿你身上最不重要的一塊骨頭粉碎看看~~還計較別人因為20萬元拉到50萬元的賠償金無法接受....
國外都是這樣判定的.......阿拉伯的小偷要斷手,女人通姦要判刑....................要不要學學看...............除了無知自以為事之外,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形容我對這位肇事者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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