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買車,不想付停車費就這樣停,有理嗎??
外帶也就算了,進去坐下來吃還這樣停,不可取。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 😌 😌
收費人員該教育了
收費人員該教育了
應該印一些腦殘障標誌,幫天兵駕駛貼一下.....
綠螘新醅酒 紅泥小火爐 烤隻乾魷魚 淺酌好良伴
會不會是技術差,停不進去?😆
停這樣就真的不用停車費嗎?😰
停這樣就真的不用停車費嗎?😰
同是天涯愛車人,相逢何必曾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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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技術差,停不進去?😆 停這樣就真的不用停車費嗎?😰 | |||
比較像不想停進去,卻又怕被車道上的撞🙂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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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像不想停進去,卻又怕被車道上的撞🙂 | ||||||||||||
可是有兩輪停在車格內,收費人員就應該開單吧
開單人員的確要再教育
印象中有規定.停車時輪胎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能超過一範圍...
警察應該會開單吧?
警察應該會開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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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兩輪停在車格內,收費人員就應該開單吧 開單人員的確要再教育 | ||||||||||||||||||||||
這種狀況,收費員不應該開單,而是要請員警來開單。
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綠螘新醅酒 紅泥小火爐 烤隻乾魷魚 淺酌好良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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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收費員不應該開單,而是要請員警來開單。 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
可是現場沒有請員警開單,現在已經隔天了可以用這些照片去市府的檢舉網頁去檢舉交通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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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像不想停進去,卻又怕被車道上的撞🙂 | ||||||||||||
+1
唉!這種戲碼在林口天天上演,各個住高級房,開高級車,寧願停在車道,也不停進停車格。😡
查到幾個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3
名 稱 停車場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四 章 經營與管理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K0040012&K1=%e5%81%9c%e8%bb%8a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按,這邊問題在於停兩輪進去算不算停在格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3
名 稱 停車場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四 章 經營與管理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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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K0040012&K1=%e5%81%9c%e8%bb%8a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按,這邊問題在於停兩輪進去算不算停在格內)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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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幾個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3 名 稱 停車場法 .....恕刪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 |||
真的嗎?前幾年我停在停車格等同事上車時(總不能停在格外影響交通),收費員正要開單,我說明馬上要走,他點頭後隨即往前走,結果他趁我開後車廂放行李,突然來個回馬槍,就把單子給夾上去,我看了非常氣憤,氣她把我當小偷看待,不過也沒找他理論,因為我確實停在車格內,當時上優卡取暖時還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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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前幾年我停在停車格等同事上車時(總不能停在格外影響交通),收費員正要開單,我說明馬上要走,他點頭後隨即往前走,結果他趁我開後車廂放行李,突然來個回馬槍,就把單子給夾上去,我看了非常氣憤,氣她把我當小偷看待,不過也沒找他理論,因為我確實停在車格內,當時上優卡取暖時還被酸。😰 | ||||||||||||
🙂我想你的案例可能會比較接近前面小光前輩也貼到的第56條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就簡單的使用者付費觀念😞就是有些人想省這小錢佔這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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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的案例可能會比較接近前面小光前輩也貼到的第56條 | ||||||||||||||||||||||
我並沒有不繳費,單子都開了怎能不繳呢?我停進餐廳門口的停車格時正好收費員要開單,我說明馬上走,同事也正從餐廳走出來,我就下車開後車廂讓同事放行李,收費員大概是看我下車,認定我並沒有馬上走,所以就回頭開單。整件事看起來和56條完全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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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不繳費,單子都開了怎能不繳呢?我停進餐廳門口的停車格時正好收費員要開單,我說明馬上走,同事也正從餐廳走出來,我就下車開後車廂讓同事放行李,收費員大概是看我下車,認定我並沒有馬上走,所以就回頭開單。整件事看起來和56條完全不同吧。🙂 | ||||||||||||||||||||||||||||||||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在停車格外"臨停",甚至停一整天,他也不會理你,但警察路過就不一定。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車子就停這樣,還不忘打雙黃燈,告知收費人員這是臨停喔,你不可以開我停車單子喔。
果然,收費人員自動跳過這台車,只開了前面和後面車子的停車單,各位可以看到擋風玻璃上沒有收費單。
唉,台灣的品德教育,有錢買好車,卻為了一小時30的停車費,而用這種小聰明來躲避收費,還真的讓他成功了。
這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