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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爺(redmon)

2010/02/11 0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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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765 IP 91.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onex0920 (妙法村正) 所寫
插個話

我老爸撿到100萬 二話不說送警局
以上 都很正常 還搞到上電視...😰

結果 好笑的來了 我原本想說太棒了 失主來認領至少有30萬可以拿
至少可以讓我買點東西來幫車子強化一下

沒想到我爸那個白癡居然馬上簽下放棄書...😝

我差點沒吐出來............

以上....所以不管撿到什麼都要去警局 半年後沒人認領就你的 他也拿你沒轍
但是!!!如果他來認領 你至少可以拿到30%的手續費(獎金)

有賺或者小賺一點 總比賠了夫人又折兵好吧???


法條改了嗎?我記得我一年前讀是10趴😰

Sunny Boy(microbus)

2010/02/11 0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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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809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edmon (洪爺) 所寫
回應 yonex0920 (妙法村正) 所寫
插個話

我老爸撿到100萬 二話不說送警局
以上 都很正常 還搞到上電視...😰

結果 好笑的來了 我原本想說太棒了 失主來認領至少有30萬可以拿
至少可以讓我買點東西來幫車子強化一下

沒想到我爸那個白癡居然馬上簽下放棄書...😝

我差點沒吐出來............

以上....所以不管撿到什麼都要去警局 半年後沒人認領就你的 他也拿你沒轍
但是!!!如果他來認領 你至少可以拿到30%的手續費(獎金)

有賺或者小賺一點 總比賠了夫人又折兵好吧???


法條改了嗎?我記得我一年前讀是10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菊花終結者-妙(yonex0920)

2010/02/11 0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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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842 IP 246.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crobus (Sunny Boy) 所寫
回應 redmon (洪爺) 所寫
回應 yonex0920 (妙法村正) 所寫
插個話

我老爸撿到100萬 二話不說送警局
以上 都很正常 還搞到上電視...😰

結果 好笑的來了 我原本想說太棒了 失主來認領至少有30萬可以拿
至少可以讓我買點東西來幫車子強化一下

沒想到我爸那個白癡居然馬上簽下放棄書...😝

我差點沒吐出來............

以上....所以不管撿到什麼都要去警局 半年後沒人認領就你的 他也拿你沒轍
但是!!!如果他來認領 你至少可以拿到30%的手續費(獎金)

有賺或者小賺一點 總比賠了夫人又折兵好吧???


法條改了嗎?我記得我一年前讀是10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搞丟100萬的人據說是個旅行社女會計 要拿100萬去HOTEL...

座公車 放椅子腳邊 下車就忘了...剛好換我爸去座 想說怎麼一小袋重重的...
想說下車拿去丟 沒想到一打開看是現金...😇

我還很興奮的跟我爸說 30萬分紅我10萬好不好(因為失主2天內就出現來認領了)

沒想到等我看到新聞稿出來 居然說他馬上簽下放棄書...X的差點沒飆出髒話來😠😡
最接近神的男人

洪爺(redmon)

2010/02/11 0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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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865 IP 91.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onex0920 (妙法村正) 所寫
回應 microbus (Sunny Boy)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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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撿到100萬 二話不說送警局
以上 都很正常 還搞到上電視...😰

結果 好笑的來了 我原本想說太棒了 失主來認領至少有30萬可以拿
至少可以讓我買點東西來幫車子強化一下

沒想到我爸那個白癡居然馬上簽下放棄書...😝

我差點沒吐出來............

以上....所以不管撿到什麼都要去警局 半年後沒人認領就你的 他也拿你沒轍
但是!!!如果他來認領 你至少可以拿到30%的手續費(獎金)

有賺或者小賺一點 總比賠了夫人又折兵好吧???


法條改了嗎?我記得我一年前讀是10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搞丟100萬的人據說是個旅行社女會計 要拿100萬去HOTEL...

座公車 放椅子腳邊 下車就忘了...剛好換我爸去座 想說怎麼一小袋重重的...
想說下車拿去丟 沒想到一打開看是現金...😇

我還很興奮的跟我爸說 30萬分紅我10萬好不好(因為失主2天內就出現來認領了)

沒想到等我看到新聞稿出來 居然說他馬上簽下放棄書...X的差點沒飆出髒話來😠😡


我只能說:『你爸人真好』😲

艾瑪士(kiki0310gg)

2010/02/11 00:26:44

發文

#1821877 IP 253.2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支前家人也在公車上撿到過一支OK WAP 本來也在想要不要歸還😲
不過因為我們手上拿手機的都已經比它好了所以決定佛心來的!!
拿起電話找尋電話簿打給屬名"哥哥"的電話!
電話接起來一派輕鬆的~~喂!!幹麻!!(感覺哥哥還不知道妹妹的手機掉了)
先生你好~我們撿到你妹妹的手機!你可以告知她嗎??
對方:喔喔真的唷好好我在跟她說(顯然妹妹也還沒發覺,因為電話還沒停還能打)
過了約莫3分鐘 對方的男朋友打來!!你好請問你們是在哪邊?我方便去拿嗎?
後來約在台中中港路的捐血中心(姐姐在那上班)
對方來時還一直到謝還送上禮盒!真是做好人心情都好了起來!!












不過如果是"唉鳳"我真的會很難決折 哈哈😆

~桑~(sun365)

2010/02/11 00:28:26

發文

#1821887 IP 253.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是自己的東西

還是別貪小便宜的好~😇

菊花終結者-妙(yonex0920)

2010/02/11 00:33:34

發文

#1821917 IP 246.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iki0310gg (艾瑪士) 所寫
支前家人也在公車上撿到過一支OK WAP 本來也在想要不要歸還😲
不過因為我們手上拿手機的都已經比它好了所以決定佛心來的!!
拿起電話找尋電話簿打給屬名"哥哥"的電話!
電話接起來一派輕鬆的~~喂!!幹麻!!(感覺哥哥還不知道妹妹的手機掉了)
先生你好~我們撿到你妹妹的手機!你可以告知她嗎??
對方:喔喔真的唷好好我在跟她說(顯然妹妹也還沒發覺,因為電話還沒停還能打)
過了約莫3分鐘 對方的男朋友打來!!你好請問你們是在哪邊?我方便去拿嗎?
後來約在台中中港路的捐血中心(姐姐在那上班)
對方來時還一直到謝還送上禮盒!真是做好人心情都好了起來!!

不過如果是"唉鳳"我真的會很難決折 哈哈😆


如果是唉鳳我一樣送警局....

你想想 市值27500元的3GS 32GB 獎金還有30%至少有8250元的獎金ㄟ!!!

假如半年過後都沒人認領 還可以正大光明的A起來!!!
(不過我會先把SIM卡銷毀+手機全部資料刪除 減少找到失主的機會...😇)
最接近神的男人

阿布31(hbk31)

2010/02/11 00:33:42

發文

#1821920 IP 91.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現在真的景氣很差,價值500元的手機都會告竊盜!!
哎......馬政府加油阿,這樣真的弱掉了!!

Sunny Boy(microbus)

2010/02/11 00:33:55

發文

#1821922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onex0920 (妙法村正) 所寫
回應 microbus (Sunny Boy) 所寫
回應 redmon (洪爺) 所寫
回應 yonex0920 (妙法村正) 所寫
插個話

我老爸撿到100萬 二話不說送警局
以上 都很正常 還搞到上電視...😰

結果 好笑的來了 我原本想說太棒了 失主來認領至少有30萬可以拿
至少可以讓我買點東西來幫車子強化一下

沒想到我爸那個白癡居然馬上簽下放棄書...😝

我差點沒吐出來............

以上....所以不管撿到什麼都要去警局 半年後沒人認領就你的 他也拿你沒轍
但是!!!如果他來認領 你至少可以拿到30%的手續費(獎金)

有賺或者小賺一點 總比賠了夫人又折兵好吧???


法條改了嗎?我記得我一年前讀是10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搞丟100萬的人據說是個旅行社女會計 要拿100萬去HOTEL...

座公車 放椅子腳邊 下車就忘了...剛好換我爸去座 想說怎麼一小袋重重的...
想說下車拿去丟 沒想到一打開看是現金...😇

我還很興奮的跟我爸說 30萬分紅我10萬好不好(因為失主2天內就出現來認領了)

沒想到等我看到新聞稿出來 居然說他馬上簽下放棄書...X的差點沒飆出髒話來😠😡

如果換作是我的話也會簽放棄書
也許那位會計將不至於失去工作...
您就當做做善事積陰德吧!老天有在看的
也許會在某一時點某一地點某一機緣下以某種形式回報也說不定🙂

omia(omia)

2010/02/11 00:40:51

發文

#1821951 IP 187.10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也撿到過手機,就在修車回來後的車子裡發現,想必是修車師父遺留下來的.
一來知道撿到的手機不能打,二來可以和修車師父打好關係,三來手機只是普通型的.
就打電話給保養廠,當天就物歸原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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