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購車位停重機 竟遭管委會罰
之前此新聞我看完後也想說誰會把貴森森的重機停在外面,
而且停放在自己的車位裡還罰,這有點說不過去.
而且停放在自己的車位裡還罰,這有點說不過去.
😠😠
管那麼多要死😝
管那麼多要死😝
我看這則新聞時也是在想...
這個車位已經買斷了屬於私人財產...要怎麼運用是所有人的權利
管理員的職責是保障該停車場的車不會遭竊...
還管到車位怎麼用...真的是住海邊的
這個車位已經買斷了屬於私人財產...要怎麼運用是所有人的權利
管理員的職責是保障該停車場的車不會遭竊...
還管到車位怎麼用...真的是住海邊的
我有一個夢想...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有一天...開著一輛敞篷車,走在左邊是荒漠...右邊是大海的直線道路上
無邊無盡
自由自在
在自己的車位停車,這還要罰錢😲
除非是類似堆置雜物廢棄物有礙觀瞻,管委會才需介入,不然人家停重機真的是管不著
除非是類似堆置雜物廢棄物有礙觀瞻,管委會才需介入,不然人家停重機真的是管不著
😠這個管委會是海巡署的嗎?會不會管太多了..😝
況且那紅牌重機停車比照汽車了..且產權也很清楚
開罰單..太不要臉了😠😠😠
況且那紅牌重機停車比照汽車了..且產權也很清楚
開罰單..太不要臉了😠😠😠
2010/11/14小V簽訂賣身契;11/17出生順便奉上聘金;11/22將她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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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車位停車,這還要罰錢😲 除非是類似堆置雜物廢棄物有礙觀瞻,管委會才需介入,不然人家停重機真的是管不著 | |||
這個判決還蠻重要的...小弟的同事就有好幾個大樓停車位規定不能放機車的....
主要是依一個停車位只能停一輛車這個規定執行啦.
多停一部機車就違反規定.
我記的以前還看過一個報導.
裡面大樓的平面停車位蠻大的.
擁有人停了二輛五門掀背小車.
也被罰.
多停一部機車就違反規定.
我記的以前還看過一個報導.
裡面大樓的平面停車位蠻大的.
擁有人停了二輛五門掀背小車.
也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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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依一個停車位只能停一輛車這個規定執行啦. 多停一部機車就違反規定. 我記的以前還看過一個報導. 裡面大樓的平面停車位蠻大的. 擁有人停了二輛五門掀背小車. 也被罰. | |||
好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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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依一個停車位只能停一輛車這個規定執行啦. 多停一部機車就違反規定. 我記的以前還看過一個報導. 裡面大樓的平面停車位蠻大的. 擁有人停了二輛五門掀背小車. 也被罰. | |||
那一間只有2房的屋子住了8個人要不要罰啊
這也是超載啊😆
最討厭這種管委會😌
是老王大被罰了嗎?😲😇
喜樂的心乃是良藥,憂傷的靈使骨枯乾。
千萬別跟豬打架,這只會讓你變髒,卻讓豬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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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王大被罰了嗎?😲😇 | |||
老王,FZ6可以借我騎嗎😊😊😇
轉貼
😲😲😲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更新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更新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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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討厭這種管委會😌 | |||
+1
🙂
我們管委會有規定,車位除汽車外,可以停放一輛機車。
每一戶已經有配置一個機車位了,汽車仍可停一部機車。
我覺得蠻合理的
每一戶已經有配置一個機車位了,汽車仍可停一部機車。
我覺得蠻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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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還蠻重要的...小弟的同事就有好幾個大樓停車位規定不能放機車的.... | ||||||||||||
此判決雖然重要,但還不是判例,無法拘束其他法官的自由心證,但至少這次法官做對了
依據民法物權篇所規定,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至少下次遇到類似系爭案件,依據民法得依習慣、法理類推適用
靜 夜 長 空 獨 思 伊 獨 思 伊 人 甜 靜 美
人 甜 靜 美 笑 傾 城 笑 傾 城 垣 憶 難 忘 憶 難 忘 懷 靜 夜 長
😰😰這麻管太多了 難道要停路邊
於
2010/11/27 17:54:12
發文
買透天不就好了嗎?😆😆😆
快逃~~~~~~~~~😀😀
快逃~~~~~~~~~😀😀
我是山寨K....
我公司宿舍的這棟大樓重機族買車位的權益都沒有,還是管委會表決通過😰
台灣何時才流行賽車啊?http://tw.myblog.yahoo.com/momoo-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