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彩色筆(well828)
於
2010/11/30 09:35:25
發文
共
則留言
您已給過好/壞評
我們使用 Cookie 來確保您在網站上能獲得良好的體驗。如果您繼續使用本網站,我們將認定您接受並理解我們的隱私權政策和使用者條款。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及長期失業者)、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l 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80%,個人僅需自負20%訓練費用$10,3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