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記錄器不是這樣用的!
於
2012/05/24 21:30:45
發文
吳聲亮之女性友人金口經法院認證比警察之測速儀器還權威😲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於
2012/05/24 21:30:45
發文
於
2012/05/24 21:30:45
發文IP 252.8.*.*
於
2012/05/24 21:35:11
發文IP 252.8.*.*
於
2012/05/24 21:56:51
發文IP 252.8.*.*
下次別在幹這種事了。吳聲亮先生,加油!好嗎?
😌
(節錄部分內容,判決全文請自行上網觀看)
新竹地方法院 101年度交聲字第23號
異 議 人 吳聲亮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
監自字第裁50-Z8C0282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本院勘驗受處分人前揭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於20時56分35秒有
一女性乘客見受處分人車輛經警攔停時,笑稱:你開太快了」等語
,更難使本院相信系爭車輛為警攔停前確有設定定速器以定速,
是受處分人此部分所辯,顯無可採。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並非純
以員警證言為據,更是以受處分人自行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
為違規事實存否之調查,本件縱無超速採證照片,受處分人違規事實
亦已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