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口/國產車價合理嗎?
一輛車得值多少錢才合理?..台灣的國民GDP也沒有其他國家高!...卻得當冤大頭花大把銀子買車 ?!國產車也是如此?本田早已自營!馬自達..福斯也隨後加入自營行列!..... 他們還要繼續把台灣人當笨蛋凱子削嗎!?😡
美國跟日本的所得是我們的3倍
車價是我們的3分之2
連大陸那邊的國產車都賣得比我們國慘車便宜
台灣的車價根本貴到爆...😠😡😇😝😝😌😌😞
車價是我們的3分之2
連大陸那邊的國產車都賣得比我們國慘車便宜
台灣的車價根本貴到爆...😠😡😇😝😝😌😌😞
台灣車價可稱上世界獨走 可以跟一些沒鞋穿的國家比
於
2014/08/09 12:48:24
發文
台灣只有特定車款算便宜
其它都是剝削or bullshit😆
其它都是剝削or bullshit😆
我是壞人 壞到骨子裡了 沒救了
政府無能,看看對岸是怎麼做
高層一知道人民被外商把當他們自己人做凱子
就被立即下令開始處罰
高層一知道人民被外商把當他們自己人做凱子
就被立即下令開始處罰
我承認我很酸是不對,但是有些事實不酸是無法解決事情跟找出真相
同感,車廠沒有壓力,能多賺絕不手軟,賺習慣了哪有理由放棄
更慘的是花比較多的錢安全配備還要被拔掉
更慘的是花比較多的錢安全配備還要被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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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跟日本的所得是我們的3倍 車價是我們的3分之2 連大陸那邊的國產車都賣得比我們國慘車便宜 台灣的車價根本貴到爆...😠😡😇😝😝😌😌😞 | |||
這也不能全怪車商,這都是台灣政府對汽車苛重稅,已知貨物稅25%,營業稅5%,還不包括其他規費,所以一部70萬國產車大概得繳20萬以上稅金給政府,又加上台灣市場小,攤提每部新車開發成本,比美日及大陸高出很多,進口車就更不用講了,這也是台灣汽車製造業為何遠遠落後韓國,
請愛用悠遊卡,
節能減碳救地球😌
節能減碳救地球😌
於
2014/08/09 15:30:50
發文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462&ctNode=10520
進口舊(新)汽車課稅說明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二、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三、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四、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 PR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詢價。
五、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doc檔案)
六、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三、四、五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某進口人於2011年10月5日自美國進口國外自用2006年份BMW328i 3,0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 31,000(假設車身價格) ×(1-65%)(2006年份舊車於2011年進口可折舊65%,詳見本說明四、五) =USD10,850。
依N.A.D.A.(2011年10月版)trade-in價格假設為FOB USD12,0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0,850。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1,516(FOB+I+F)
完稅價格=USD11,516×30=TWD345,480(實際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17.5%(進口稅率)=TWD60,459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21,782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6,386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38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TWD208,765
七、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五之規定。
八、另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萬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萬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九、為了讓進口人能更清楚了解進口小客車應繳之全部進口稅費,可點選下列進口稅費計算小程式自行參考估算,但最後仍以車輛進口後,經海關核定之稅費為準。CAR-DUTY
註:
一、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仍高(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如遇適用該旬之中間日恰為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即以扣除實際假期後之前一日匯率為準。)
三、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進口舊(新)汽車課稅說明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二、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三、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四、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 PR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詢價。
五、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doc檔案)
六、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三、四、五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某進口人於2011年10月5日自美國進口國外自用2006年份BMW328i 3,0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 31,000(假設車身價格) ×(1-65%)(2006年份舊車於2011年進口可折舊65%,詳見本說明四、五) =USD10,850。
依N.A.D.A.(2011年10月版)trade-in價格假設為FOB USD12,0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0,850。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1,516(FOB+I+F)
完稅價格=USD11,516×30=TWD345,480(實際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17.5%(進口稅率)=TWD60,459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21,782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6,386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38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TWD208,765
七、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五之規定。
八、另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萬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萬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九、為了讓進口人能更清楚了解進口小客車應繳之全部進口稅費,可點選下列進口稅費計算小程式自行參考估算,但最後仍以車輛進口後,經海關核定之稅費為準。CAR-DUTY
註:
一、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仍高(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如遇適用該旬之中間日恰為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即以扣除實際假期後之前一日匯率為準。)
三、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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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462&ctNode=10520 進口舊(新)汽車課稅說明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二、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三、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四、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 PR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詢價。 五、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doc檔案) 六、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三、四、五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某進口人於2011年10月5日自美國進口國外自用2006年份BMW328i 3,0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 31,000(假設車身價格) ×(1-65%)(2006年份舊車於2011年進口可折舊65%,詳見本說明四、五) =USD10,850。 依N.A.D.A.(2011年10月版)trade-in價格假設為FOB USD12,0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0,850。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1,516(FOB+I+F) 完稅價格=USD11,516×30=TWD345,480(實際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17.5%(進口稅率)=TWD60,459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21,782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6,386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38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TWD208,765 七、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五之規定。 八、另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萬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萬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九、為了讓進口人能更清楚了解進口小客車應繳之全部進口稅費,可點選下列進口稅費計算小程式自行參考估算,但最後仍以車輛進口後,經海關核定之稅費為準。CAR-DUTY 註: 一、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仍高(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如遇適用該旬之中間日恰為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即以扣除實際假期後之前一日匯率為準。) 三、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 |||
現在goverment(幹他媽的)....為何這樣像.....😰
只會殺雞取卵....
想法子人民所得提高。所得稅,營業稅。換車車(一台多個20w)。多20萬台就400e以上了
😞
「千萬別跟豬打架,這只會讓你變髒,卻讓豬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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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愛用悠遊卡, 節能減碳救地球😌 | |||
小弟住鄉下,我走路到公車站牌要40分鐘,公車1小時1班
離退休的45個基數還剩66個月
於
2014/08/09 19:34:15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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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都不敢買車😭 | |||
CT200h是怎麼回事😆
其實這個理由很簡單,歐美國家把車子當代步品,我們把車子當炫耀品,當然車商把車價訂的高高的,😀😀😀
我只覺得是台灣政府無能, 想辦法把國民所得提高,
以所得符合車價,但無能政府是讓我們地薪高車價
以所得符合車價,但無能政府是讓我們地薪高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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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不能全怪車商,這都是台灣政府對汽車苛重稅,已知貨物稅25%,營業稅5%,還不包括其他規費,所以一部70萬國產車大概得繳20萬以上稅金給政府,又加上台灣市場小,攤提每部新車開發成本,比美日及大陸高出很多,進口車就更不用講了,這也是台灣汽車製造業為何遠遠落後韓國, | ||||||||||||
我跟妳說就算取消稅金 車價一樣也會越來越高 這就是台灣人商人專殺台灣人的天性 就是吃定你
最好方式還是拒買
很多進口車價格合理,但你敢買嗎?
沒買,那這情況短期不會變化囉 😆
沒買,那這情況短期不會變化囉 😆
被酸車主心聲:"俺花XX萬以上買台車不是給你們酸民打臉的"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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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不能全怪車商,這都是台灣政府對汽車苛重稅,已知貨物稅25%,營業稅5%,還不包括其他規費,所以一部70萬國產車大概得繳20萬以上稅金給政府,又加上台灣市場小,攤提每部新車開發成本,比美日及大陸高出很多,進口車就更不用講了,這也是台灣汽車製造業為何遠遠落後韓國, | ||||||||||||
跟稅金有關
但不是全部
可以看看去年的進口重機市場
台灣山葉代理進來的TMAX
與歐洲販賣所換算的台幣價格相去不遠
售價和優惠活動根本把水貨商掐死
這表示關稅不是唯一決定車價的一環
該賺的錢一定要賺
但賺了超過市場機制的價錢
卻沒有給足底下員工的薪資
或是跟國外相同的保固及維修服務水準
那就是盤子價
You own a car, not the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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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能,看看對岸是怎麼做 高層一知道人民被外商把當他們自己人做凱子 就被立即下令開始處罰 | |||
大陸那邊宣布一但發現有壟斷行為
是以此公司年營業額的10%為罰金
此消息一出~賓士的零件兩個月內立刻調低近30%
其他歐州車廠也都有7%~近20%不等的降幅
而台灣的代理廠商說目前並沒有跟進計劃
政府到底是要軟到啥麼時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