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想用ETC抓超速,可能沒這麼簡單
你太小看台灣政府了,當他們想要充實國庫的時候,就會有辦法扭曲到可行
於
2018/05/30 22:42:09
發文
了不起不用ETC,跟現在萬里隧道的做法一樣,新增區間測速用的裝置就好啦
你太小看台灣政府了,當他們想要充實國庫的時候,就會有辦法扭曲到可行
於
2018/05/30 22: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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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起不用ETC,跟現在萬里隧道的做法一樣,新增區間測速用的裝置就好啦
為什麼敢這麼說,請看以下資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19號
(四)就兩造前述爭執可事項,本院判斷如下: 1.被告在本件訴訟程序自行向遠東電收公司調閱系爭車輛105 年4月30日ETC相關資料,本院認不能作為認定原告是否有前 開違規行為之證據: (1)汽車在何時間,行經高速公路何路段,涉及得以識別駕駛人 個人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應屬駕駛人隱私權之一部份。我 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 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 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 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且就政府蒐集人民個人資料 之使用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國家基於特定 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 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 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 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 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對所蒐 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 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汽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 之行動資料,雖未如人民指紋般之深度涉及個人隱私資料, 但基於前開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本院認政府基於 提升高速公路收費效率之特定目的,委託民間設置高速公路 電子收費系統,蒐集人民在高速公路行動之資料,其設置目 的及功能既在「電子收費」,除有重大事由(如重大犯罪刑 事偵防)外,應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即就ETC相關資料 ,除有特定重大事由外,應禁止在電子收費目的外使用。"
講這麼多,看起來物颯颯對吧
重點就在:政府基於 提升高速公路收費效率之特定目的,委託民間設置高速公路 電子收費系統,蒐集人民在高速公路行動之資料,其設置目 的及功能既在「電子收費」,除有重大事由(如重大犯罪刑 事偵防)外,應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即就ETC相關資料 ,除有特定重大事由外,應禁止在電子收費目的外使用。
也就是新竹地方法院認為,ETC除了電子收費外,沒有重大理由不可以挪作他用。
繼續往下查,就會發現這個裁決上溯到高等行政法院後發回更審,所以說,ETC其實可以拿來開罰單?
非也~~發回的理由是,被罰的原告ETC資料確實不能用,但法院沒有善盡查證義務,這個不能用,應該要其他證據證明是否有違規,所以才發回。也就是說,高等行政法院也認同根據憲法第22條,人民有隱私權,所以政府不可以直接調用ETC的資料來開罰單,這不是建置系統的目的。
想要讓ETC可以開罰單,先修改憲法第22條,或者把ETC收歸國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