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想
如果讓酒駕的人,無論有無肇事
只要抓到就是罰出勤務
勤務內容就是:要跟著交通警察出去處理交通事故,越血腥越好
目的就是要讓他們知道這就是酒駕會造成的結果
各位大大覺得這種方法有用嗎?
如果讓酒駕的人,無論有無肇事
只要抓到就是罰出勤務
勤務內容就是:要跟著交通警察出去處理交通事故,越血腥越好
目的就是要讓他們知道這就是酒駕會造成的結果
各位大大覺得這種方法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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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想 如果讓酒駕的人,無論有無肇事 只要抓到就是罰出勤務 勤務內容就是:要跟著交通警察出去處理交通事故,越血腥越好 目的就是要讓他們知道這就是酒駕會造成的結果 各位大大覺得這種方法有用嗎? | |||
效果不大啦,我看還是前面提到的鞭刑效果最大。
我建議直接吊銷駕照!
然後永遠不得考照!
然後永遠不得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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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直接吊銷駕照! 然後永遠不得考照! | |||
沒屁用....照開
要能根絕的方法只有讓這類的人連車都碰不到才有用...
😠
殺人償命
死刑😡
殺人償命
死刑😡
一部一部 改裝車 呼嘯過我身邊 香車美女 碰碰碰...啊~~「老車修修亦好開」
把他們拿去作真人實撞測試,驗證各車款對行人的保護能力,撞滿三次,送捐贈人體器官同意卡一張,雖然可能有些器官已經撞壞了
我也希望下次新聞報導酒駕撞死人新聞內容是:😀
一酒駕醉漢撞死一某位行政院高層官員。
一酒駕醉漢撞死三位立法委員。
一酒駕醉漢撞死五位法官。
或許如此可以更快促進不合時宜的法律修改,所謂亂世用重典
酒駕撞死人一律以謀殺罪起訴最低20年以上不可假釋,所有財產
扣押作為受害者索賠之用,絕對會有嚇阻作用~~唉~~但在台灣
你認為可能嗎?所以小市民只好自求多福了!!😠
如果不希望這樣的話年底立委選舉快到了,有能力的話把酒駕罰
則再提高的建議反應給選區的立委吧!或許有用,或許石沈大海
但至少出了一點棉薄之力,畢竟你我都是一個小小的市民是要自求
多福的!!
[/quote]
這個讚,讚,讚😀!這些死人政府,立法豬公,爛法官!
一酒駕醉漢撞死一某位行政院高層官員。
一酒駕醉漢撞死三位立法委員。
一酒駕醉漢撞死五位法官。
或許如此可以更快促進不合時宜的法律修改,所謂亂世用重典
酒駕撞死人一律以謀殺罪起訴最低20年以上不可假釋,所有財產
扣押作為受害者索賠之用,絕對會有嚇阻作用~~唉~~但在台灣
你認為可能嗎?所以小市民只好自求多福了!!😠
如果不希望這樣的話年底立委選舉快到了,有能力的話把酒駕罰
則再提高的建議反應給選區的立委吧!或許有用,或許石沈大海
但至少出了一點棉薄之力,畢竟你我都是一個小小的市民是要自求
多福的!!
[/quote]
這個讚,讚,讚😀!這些死人政府,立法豬公,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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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還忘了一條法律: 酒駕如果沒有撞死你,他一但下車、你和他理論如果你一時失控打了他, 你是會被抓去坐牢的喔! 就如這篇新聞: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vbs/20071127/index-20071127134205392534.html 電視新聞有報導、那3小偷是可以告那些里民,得到賠償而里民得坐牢。 當強盜、小偷進你家偷時--你只可以好言勸導, 如果你語言激怒他們、他們再轉而強姦你家女士,你最多只可以用語言恐嚇。 如果你用暴力傷了他們、他們是可以告你喔--你不但要坐牢、還得要賠償他們。 | |||
不太對喔!!
侵入民宅跟在路邊打人是二回事,
當小偷侵入民宅時便已犯罪了,
不論有無拿取物品都算現行犯,
你可以以不傷害對方生命的情況下正當防衛。
而那3小偷是可以依第 283 條告那些里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我國刑法的正當防衛,是規定在第二十三條裡,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這條法條來觀察,成立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笫一須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護行為。所謂不法侵害,是指這種侵害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合法的侵害行為,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第二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權利的範圍甚廣,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以及公共利益等等。第三須非防衛行為過當。正當防衛的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負刑事責任。行為過當仍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
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
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9 頁
刑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C0000001
相關判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R.asp?tblname=Fjrela1&RCODE2=C0000001&R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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