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
裝HID到底會不會被開紅單ㄚ?
警察如果要開你罰單什麼名堂都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全文如下: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是呀條子要開單的方式有很多,要找你麻煩你也沒法度,只有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而已,你也可以申訴但願結果會讓你吐血造成你二次傷害
政府現行的伸訴制度....是有"裁判兼球員"之嫌!
因此~~~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自今年的9月開始試辦新的伸訴制度。
(PS. 該制度獲得行政院的補助。如試辦成效良好,日後將推廣至全國)
成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中包含:二位"社會公正人士"&二位"專家學者"。
目前~~~ 已知「職業駕駛人公會」理事長是其中一位"社會公正人士"。
「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是在每星期二晚上開會。
每一星期都有"平反"的案件產生。至今已經數十起案件獲得"平反"。
因此~~~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自今年的9月開始試辦新的伸訴制度。
(PS. 該制度獲得行政院的補助。如試辦成效良好,日後將推廣至全國)
成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中包含:二位"社會公正人士"&二位"專家學者"。
目前~~~ 已知「職業駕駛人公會」理事長是其中一位"社會公正人士"。
「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是在每星期二晚上開會。
每一星期都有"平反"的案件產生。至今已經數十起案件獲得"平反"。
標題 : 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正式上路囉
發佈時間 : 2003-09-08 14:39:49+08
交通局局長高俊峰表示:為使道路交通違規爭議案件,得以公正、適法及客觀之裁決,特設「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
交通局局長高俊峰表示,最近民眾與輿論一直對交通違規取締(舉發)、陳情、裁決等作業有所批評與指正,交通部研擬之「道路交通管理及違規裁罰改進方案」,在實施策略中亦提出「由各裁罰機關針對較爭議之申訴個案,成立處理小組或召開會議」以提昇申訴與裁決制度之救濟?能。
高雄市是臺灣地區第一個著手成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已依規定提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第一次「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亦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召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的成員除有交通局、裁決處、警察局交通大隊、本府法制局、監理處、鑑定會代表外,並有社會公正人士二位及專家學者二人。
「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設置四位義務辯護人,由二位專家學者及二位駕駛員工會代表擔任,且義務辯護人是全國首創,其目的在協助陳情人陳述案情並維護陳情人之權益。
在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召開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中,三個小時的會議共通過三個案例,委員與義務辯護人相互以最嚴謹的討論達成三個提案的共識,交通局局長說明內容,惟涉及當事人資料保密,僅以代號敘述,第一個案內容:係A君所有之車輛,被屏東分局舉發在屏東市金城街與忠孝路口違規遭舉發,經向舉發員警查證稱:於右時地執行勤務時,發現該車輛由金城街往忠孝路方向遇紅燈未停仍強行通過,因此鳴笛攔停,惟該車並未停車反加速離去,員警因此根據違規車號於查明車籍後,依逕行舉發規定以車主為舉發對象,依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該車A君表示當日車輛並未至屏東,如何闖紅燈;委員一致認為該舉發案未有照片等物證,且無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言「可資辦明之資料」因此本案決議予以免罰。
第二個案內容:為某分局員警以照相舉發B車違規停車,該相片僅顯示「19 15:20」未完整顯示「年月」該舉發單違規時間為「某年2月19日15:20」,惟B車車主市府某工程單位舉證2月19日該車派有勤務,人證、物證皆證明B車2月19日不在違規地點,本案委員一致決議該照片僅顯示「日」未顯示「年月」,舉證資料不全,撤銷原舉發。
交通局局長又表示自九十一年行政程序法實施,其中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寄存送達,民眾常表示未收到郵局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郵件通知單,在郵局無法舉證有郵件通知單告知收件人之情形下,該寄存送達案件都以最低罰額裁罰,以降低民怨。
透過委員及義務辯護人就個案陳情內容、事實及法的規定充分討論下做成最適當、合法之決議,是委員會成立之宗旨,而道路交通管理中違規必須加以舉發處罰以維謢交通秩序,確保整體交通安全,惟處罰僅是手段,收取交通違規罰鍰更不是處罰的目的,而是希望籍由處罰來導正駕駛人違規行為才是目的,因此交通違規的舉發品質必須提昇,而救濟管道必須順暢與公正,全國首創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就是在這個理念下成立,並將持續推動業務,以保障民眾權益並提昇整體交通安全,創造優質的交通環境。
發佈時間 : 2003-09-08 14:39:49+08
交通局局長高俊峰表示:為使道路交通違規爭議案件,得以公正、適法及客觀之裁決,特設「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
交通局局長高俊峰表示,最近民眾與輿論一直對交通違規取締(舉發)、陳情、裁決等作業有所批評與指正,交通部研擬之「道路交通管理及違規裁罰改進方案」,在實施策略中亦提出「由各裁罰機關針對較爭議之申訴個案,成立處理小組或召開會議」以提昇申訴與裁決制度之救濟?能。
高雄市是臺灣地區第一個著手成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已依規定提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第一次「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亦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召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的成員除有交通局、裁決處、警察局交通大隊、本府法制局、監理處、鑑定會代表外,並有社會公正人士二位及專家學者二人。
「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設置四位義務辯護人,由二位專家學者及二位駕駛員工會代表擔任,且義務辯護人是全國首創,其目的在協助陳情人陳述案情並維護陳情人之權益。
在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召開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中,三個小時的會議共通過三個案例,委員與義務辯護人相互以最嚴謹的討論達成三個提案的共識,交通局局長說明內容,惟涉及當事人資料保密,僅以代號敘述,第一個案內容:係A君所有之車輛,被屏東分局舉發在屏東市金城街與忠孝路口違規遭舉發,經向舉發員警查證稱:於右時地執行勤務時,發現該車輛由金城街往忠孝路方向遇紅燈未停仍強行通過,因此鳴笛攔停,惟該車並未停車反加速離去,員警因此根據違規車號於查明車籍後,依逕行舉發規定以車主為舉發對象,依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該車A君表示當日車輛並未至屏東,如何闖紅燈;委員一致認為該舉發案未有照片等物證,且無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言「可資辦明之資料」因此本案決議予以免罰。
第二個案內容:為某分局員警以照相舉發B車違規停車,該相片僅顯示「19 15:20」未完整顯示「年月」該舉發單違規時間為「某年2月19日15:20」,惟B車車主市府某工程單位舉證2月19日該車派有勤務,人證、物證皆證明B車2月19日不在違規地點,本案委員一致決議該照片僅顯示「日」未顯示「年月」,舉證資料不全,撤銷原舉發。
交通局局長又表示自九十一年行政程序法實施,其中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寄存送達,民眾常表示未收到郵局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郵件通知單,在郵局無法舉證有郵件通知單告知收件人之情形下,該寄存送達案件都以最低罰額裁罰,以降低民怨。
透過委員及義務辯護人就個案陳情內容、事實及法的規定充分討論下做成最適當、合法之決議,是委員會成立之宗旨,而道路交通管理中違規必須加以舉發處罰以維謢交通秩序,確保整體交通安全,惟處罰僅是手段,收取交通違規罰鍰更不是處罰的目的,而是希望籍由處罰來導正駕駛人違規行為才是目的,因此交通違規的舉發品質必須提昇,而救濟管道必須順暢與公正,全國首創之「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就是在這個理念下成立,並將持續推動業務,以保障民眾權益並提昇整體交通安全,創造優質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