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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肝油(mgokuku)

2008/05/03 13: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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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40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法律是有規定沒錯拉...禮讓行人也是應該的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你要知道...

酒醉駕車或著在逃命的通緝犯

你有100%的把握你永遠不會遇上嗎?

😆




話說完俠盜獵車手的時候瞄準路人一排撞過去真是爽

😆

鐵人28(wb28)

2008/05/03 13: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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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44 IP 90.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gokuku (兔兔卡到陰) 所寫
法律是有規定沒錯拉...禮讓行人也是應該的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這就是悲哀的地方

在國內混亂的交通狀態下,我連減速與停止都會注意後方車況,亂騎車與開車的人太多了。

就貴婦嘛(guelph)

2008/05/04 2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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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61 IP 198.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b28 (鐵人28) 所寫
回應 mgokuku (兔兔卡到陰) 所寫
法律是有規定沒錯拉...禮讓行人也是應該的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這就是悲哀的地方

在國內混亂的交通狀態下,我連減速與停止都會注意後方車況,亂騎車與開車的人太多了。
其實大大不用想得這麼悲哀
為自己的安全著想(我們自己都不著想的話不用想別人會著想吧)注意後方車況本來就是安全措施的一部分,甚至會比注意前方狀況還重要,畢竟對於前方狀況我們有一半以上的主導權。但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來說,一台白目的後車,可以說是最大的危險所在!😞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8/05/04 23: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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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67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uelph (就貴婦嘛) 所寫
回應 wb28 (鐵人28) 所寫
回應 mgokuku (兔兔卡到陰) 所寫
法律是有規定沒錯拉...禮讓行人也是應該的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這就是悲哀的地方

在國內混亂的交通狀態下,我連減速與停止都會注意後方車況,亂騎車與開車的人太多了。
其實大大不用想得這麼悲哀
為自己的安全著想(我們自己都不著想的話不用想別人會著想吧)注意後方車況本來就是安全措施的一部分,甚至會比注意前方狀況還重要,畢竟對於前方狀況我們有一半以上的主導權。但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來說,一台白目的後車,可以說是最大的危險所在!😞


真的是把保持防禦放在心上為佳.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Antares(lihong)

2008/05/05 1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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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83 IP 187.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jlee3 (灣刀武吉郎)]
回應 desmond (Desmond) 所寫
在歐美真的是行人最大
後來我有回應這位大大 無紅綠燈路口 行人確實最大 每個行車者 只要看到行人ㄧ定會停車

常常在(無紅綠燈的)路口站了很久,都嘛沒有車停下來讓我先過。

尼斯(niniline1999)

2008/05/05 14: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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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56 IP 189.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lee3 (灣刀武吉郎) 所寫
以下引用某大大名言


法律/路權觀念,我都講得那麼清楚了!你還是看不懂!
因斑馬線是行人走的路權,變成紅燈後,算是把路權借給車過,車子借過後,路權就要還給行人,
但因為斑馬線的路權是行人的,即使變成紅燈,車子還是要禮讓出借路權的「主人」。
不信,你試看看,但最好別試!因為就算確定是行人違規闖紅燈,也會讓你賠到脫褲子

^^^^^^^^^^^^^^^^^^^^^^^^^^^^^^^^^^^^^^^^^^^^^^^^^^^^^^^^^^^^^^^^^^^^^^^^^^^^^^^^^^^^^^^^^^^^^^^

之後掰的更扯的部份就不引用了

我可以想像 有人站在重慶北路中間 大聲呼喊 管你綠燈紅燈 我站在斑馬線上 就是無敵拉 哈哈哈哈哈哈

結果就像南方公園的阿尼ㄧ樣

呼籲ㄧ下 行人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喔



我知道你說誰,文章出處那裡.

他的論點是爭議大又似是而非,文章用詞用字跟小朋友寫功課般,難免要出包.

"算是把路權借給車過"

" 借 ",誰跟誰借?

不會說話就去學說話,話說輸了還硬凹,此外,另有貼交通規則的,麻煩把行人要遵守的法規也貼出來.
交通會亂就是法規解釋過於模擬兩可.

人行道行人優先是沒錯,行人要不要遵守號誌通行?
不信邪去闖紅燈走人行道,看誰讓你.

一路好走.......




尼斯(niniline1999)

2008/05/05 1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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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71 IP 189.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b28 (鐵人28) 所寫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從行人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金額來看,就可知道生命有多可貴,從法院實際判例來看,在很多年以前,執行任務中的救護車,撞到在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的民眾,法官還是做出救護車駕駛負責賠償的裁判(所屬機關連帶賠償),在近年絕對路權的推動下,雖然也出現許多有利車輛駕駛人的判決,但是對路上的行人也要注意與禮讓,畢竟汽車是行動兇器,駕駛它的人要更加小心,以免危害他人寶貴的生命,製造出更多破碎的家庭。

執行任務中的救護車,撞到在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的民眾,法官還是做出救護車駕駛負責賠償的裁判.....


你再闖紅燈看看,"路權",已經不再做此等判決.

之前台北市要推行人車分道就是要區隔法規的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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