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有規定沒錯拉...禮讓行人也是應該的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你要知道...
酒醉駕車或著在逃命的通緝犯
你有100%的把握你永遠不會遇上嗎?
😆
話說完俠盜獵車手的時候瞄準路人一排撞過去真是爽
😆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你要知道...
酒醉駕車或著在逃命的通緝犯
你有100%的把握你永遠不會遇上嗎?
😆
話說完俠盜獵車手的時候瞄準路人一排撞過去真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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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規定沒錯拉...禮讓行人也是應該的 可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著想... 過馬路的時候我還是會自己眼睛放亮點 | |||
這就是悲哀的地方
在國內混亂的交通狀態下,我連減速與停止都會注意後方車況,亂騎車與開車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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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悲哀的地方 在國內混亂的交通狀態下,我連減速與停止都會注意後方車況,亂騎車與開車的人太多了。 | ||||||||||||
為自己的安全著想(我們自己都不著想的話不用想別人會著想吧)注意後方車況本來就是安全措施的一部分,甚至會比注意前方狀況還重要,畢竟對於前方狀況我們有一半以上的主導權。但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來說,一台白目的後車,可以說是最大的危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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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的安全著想(我們自己都不著想的話不用想別人會著想吧)注意後方車況本來就是安全措施的一部分,甚至會比注意前方狀況還重要,畢竟對於前方狀況我們有一半以上的主導權。但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來說,一台白目的後車,可以說是最大的危險所在!😞 | ||||||||||||||||||||||
真的是把保持防禦放在心上為佳.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quote=jlee3 (灣刀武吉郎)]
常常在(無紅綠燈的)路口站了很久,都嘛沒有車停下來讓我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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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真的是行人最大 後來我有回應這位大大 無紅綠燈路口 行人確實最大 每個行車者 只要看到行人ㄧ定會停車 | |||
常常在(無紅綠燈的)路口站了很久,都嘛沒有車停下來讓我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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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某大大名言 法律/路權觀念,我都講得那麼清楚了!你還是看不懂! 因斑馬線是行人走的路權,變成紅燈後,算是把路權借給車過,車子借過後,路權就要還給行人, 但因為斑馬線的路權是行人的,即使變成紅燈,車子還是要禮讓出借路權的「主人」。 不信,你試看看,但最好別試!因為就算確定是行人違規闖紅燈,也會讓你賠到脫褲子 ^^^^^^^^^^^^^^^^^^^^^^^^^^^^^^^^^^^^^^^^^^^^^^^^^^^^^^^^^^^^^^^^^^^^^^^^^^^^^^^^^^^^^^^^^^^^^^^ 之後掰的更扯的部份就不引用了 我可以想像 有人站在重慶北路中間 大聲呼喊 管你綠燈紅燈 我站在斑馬線上 就是無敵拉 哈哈哈哈哈哈 結果就像南方公園的阿尼ㄧ樣 呼籲ㄧ下 行人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喔 | |||
我知道你說誰,文章出處那裡.
他的論點是爭議大又似是而非,文章用詞用字跟小朋友寫功課般,難免要出包.
"算是把路權借給車過"
" 借 ",誰跟誰借?
不會說話就去學說話,話說輸了還硬凹,此外,另有貼交通規則的,麻煩把行人要遵守的法規也貼出來.
交通會亂就是法規解釋過於模擬兩可.
人行道行人優先是沒錯,行人要不要遵守號誌通行?
不信邪去闖紅燈走人行道,看誰讓你.
一路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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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從行人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金額來看,就可知道生命有多可貴,從法院實際判例來看,在很多年以前,執行任務中的救護車,撞到在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的民眾,法官還是做出救護車駕駛負責賠償的裁判(所屬機關連帶賠償),在近年絕對路權的推動下,雖然也出現許多有利車輛駕駛人的判決,但是對路上的行人也要注意與禮讓,畢竟汽車是行動兇器,駕駛它的人要更加小心,以免危害他人寶貴的生命,製造出更多破碎的家庭。 | |||
執行任務中的救護車,撞到在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的民眾,法官還是做出救護車駕駛負責賠償的裁判.....
你再闖紅燈看看,"路權",已經不再做此等判決.
之前台北市要推行人車分道就是要區隔法規的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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