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手上正有一申訴案,這事從交通部,交通隊,督察室,交通法庭我全開罵,
目前是我指明不當設立的號誌已拆除,交通隊在跟我踢皮球,想把問題推到工程處去,
目前是我指明不當設立的號誌已拆除,交通隊在跟我踢皮球,想把問題推到工程處去,
不繳完才申訴
基本上是時間來不及的
會被罰逾期罰款的
基本上是時間來不及的
會被罰逾期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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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手上正有一申訴案,這事從交通部,交通隊,督察室,交通法庭我全開罵, 目前是我指明不當設立的號誌已拆除,交通隊在跟我踢皮球,想把問題推到工程處去, | |||
哇嗚~那你的比較大條
我的算是小咖,呵呵!一起加油吧 ^^”
確定腳有放到地上,應該可以去申訴呀!
因為相片不是很清楚,開單的人不會注意到這種小地方.😡
個人推測,應該是誤用第53條闖紅燈處罰$1800~$至$5400,
可以申訴遇到紅燈,煞車超過停止線(第二張的腳就是證據),
應改以第60條(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以$900~$1800罰鍰.😌
因為相片不是很清楚,開單的人不會注意到這種小地方.😡
個人推測,應該是誤用第53條闖紅燈處罰$1800~$至$5400,
可以申訴遇到紅燈,煞車超過停止線(第二張的腳就是證據),
應改以第60條(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以$900~$1800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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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腳有放到地上,應該可以去申訴呀! 因為相片不是很清楚,開單的人不會注意到這種小地方.😡 個人推測,應該是誤用第53條闖紅燈處罰$1800~$至$5400, 可以申訴遇到紅燈,煞車超過停止線(第二張的腳就是證據), 應改以第60條(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以$900~$1800罰鍰.😌 | |||
嗯阿!雖然圍規是事實
但也不應該這麼不專業的亂開罰
所以我們小市民收到罰單時別傻傻的就照單全收了
要多注意一下 ^^"
這是我找到距現在最近日期的資料,若無較新的來把這份函推翻應該還是照這份規定辦理吧!參考一下。🙂
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 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 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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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 |||
還真的有看沒有懂 ^^"
也不知道適不適用現在的規則齁...
那台腳踏車.......騎的很悠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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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腳踏車.......騎的很悠閒.......😰 | |||
cc~你也有發現阿
搞不好以後腳踏車也要掛車牌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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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阿!雖然圍規是事實 但也不應該這麼不專業的亂開罰 所以我們小市民收到罰單時別傻傻的就照單全收了 要多注意一下 ^^" | ||||||||||||
聽說一卷底片可以洗出2百多張到5百多張照片,採購的機種不同,
底片也不是我們平常的24,36的,光寫罰單也要好幾本,手也會酸,
花時間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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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一卷底片可以洗出2百多張到5百多張照片,採購的機種不同, 底片也不是我們平常的24,36的,光寫罰單也要好幾本,手也會酸, 花時間又累, | ||||||||||||||||||||||
我只能對他們說
他們累,甘我屁事? @@...人手不夠就招考阿!反正這麼多人沒工作,就多招一些囉!
損害到我權益才是重點...
沒有人願意多繳錢
這個申訴案件 要成功的機率不大!
就讓小弟來解釋給你聽!
一般的路口固定式照相桿 大都會連續拍攝兩張照片為準! 而連續拍照的相間時間不到一秒!
然而兩張照片上 是呈現著"移動中"狀態! 這是其一!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 尾燈並沒有顯示煞車燈! 常理上 會認為並沒有減速!(實際上說不定煞車燈壞掉也不一定)
交通大隊 大都是從這幾點 來判定是 "闖紅燈"的違規"!
當然申訴是權利! 如果有違規案件要申訴! 可延長繳付罰緩期限!
這並不會列入過期! 一般可至監理站 索取 制式文件載明 事由 轉寄給"原處理單位"受理!
就讓小弟來解釋給你聽!
一般的路口固定式照相桿 大都會連續拍攝兩張照片為準! 而連續拍照的相間時間不到一秒!
然而兩張照片上 是呈現著"移動中"狀態! 這是其一!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 尾燈並沒有顯示煞車燈! 常理上 會認為並沒有減速!(實際上說不定煞車燈壞掉也不一定)
交通大隊 大都是從這幾點 來判定是 "闖紅燈"的違規"!
當然申訴是權利! 如果有違規案件要申訴! 可延長繳付罰緩期限!
這並不會列入過期! 一般可至監理站 索取 制式文件載明 事由 轉寄給"原處理單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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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去申訴 據我所知 闖紅燈照相需要2-3張佐證 單憑一張是不能定罪的 | |||
罰單不是行政處分,不準申訴..
這種只能申請交通裁決所裁決
裁決後就是少罰點..
我覺得申訴成功機率很大,因為照片上,車輛根本沒有駛入斑馬線,不算闖紅燈
跟監理站申訴或許會失敗,但是上交通法庭的話,應該是可以成功的
跟監理站申訴或許會失敗,但是上交通法庭的話,應該是可以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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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不是行政處分,不準申訴.. 這種只能申請交通裁決所裁決 裁決後就是少罰點.. | ||||||||||||
多年前的一張機車違規罰單, 我就直接找開單的交通隊申訴,也在一星期後獲知取消罰單.😆
兩張圖是間隔連拍的,依圖看來會判為闖紅燈,為何?
1,兩張圖中號誌皆為紅燈,對向車道車輛都是靜止未動,行人也走至路中央,這表示紅燈已有一陣子了.
2,請看第一張圖的另一台機車的煞車燈有亮,表示其有煞車停止之動作.而妳媽媽的摩托車在這兩張圖中煞車燈皆沒亮,這表示妳媽媽在紅燈狀況下越線後仍無煞車之動作,車子仍在行駛----這就是闖紅燈.
所以,認了吧!😀
1,兩張圖中號誌皆為紅燈,對向車道車輛都是靜止未動,行人也走至路中央,這表示紅燈已有一陣子了.
2,請看第一張圖的另一台機車的煞車燈有亮,表示其有煞車停止之動作.而妳媽媽的摩托車在這兩張圖中煞車燈皆沒亮,這表示妳媽媽在紅燈狀況下越線後仍無煞車之動作,車子仍在行駛----這就是闖紅燈.
所以,認了吧!😀
申訴的結果怎麼樣了😰
我記得之前有報關車輛於交流道進入高速公路前的紅綠燈,
若巳紅燈,若前輪超過線,而後輪沒超過線,而被拍照,
是不用罰的......若都超過才要被罰......
若巳紅燈,若前輪超過線,而後輪沒超過線,而被拍照,
是不用罰的......若都超過才要被罰......
於
2008/10/30 17: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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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輪胎都超過白線了,算是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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