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要看情況啦,要是肇事者有超速又要另當別論......但是無論如何行人不依交通號誌行走被撞就是理虧....
近年許多判例都漸漸回到歐美作法.值得嘉許.法官是對的
以前台灣很多人
大車撞小車=>大車錯
小車撞機車=>小車錯
機車撞人=>機車錯
以前台灣很多人
大車撞小車=>大車錯
小車撞機車=>小車錯
機車撞人=>機車錯
於
2009/04/30 16:08:04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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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判該婦人賠償車主的修車費與精神損失。 | |||
+1
若以後都這樣判,看行人敢不敢違規
這種判決多一點,可以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看看還沒有沒敢違規過馬路(可能還沒有人知道距斑馬線外一百公尺,不得橫越馬路)
看看還沒有沒敢違規過馬路(可能還沒有人知道距斑馬線外一百公尺,不得橫越馬路)
中歳頗好道,晚家南山陲.
興來每獨往,勝事空自知.
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
偶然值林叟,談笑無還期.
台灣的司法,還有的打,等打個十年八年再說吧....
多的是一審死刑,後來無罪的,同理.....
換法官就換腦袋...😞
多的是一審死刑,後來無罪的,同理.....
換法官就換腦袋...😞
Life takes its hues from the color of your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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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像上次"摸胸五秒沒事"那樣嗎?😰 | ||||||||||||
摸胸五秒我印象中應該是檢察官自由心證😀
U-CAR 名人榜:1. 愛情動作片大盤商光-->跑馬地大大2. 賣瓜兼賞瓜自賣自誇-->老王大大3. 中規中矩RX娘砲車床-->機ㄟ樓大大4. 天上天下唯天鵝獨尊-->壞小孩大大5. 不知是惠聆還是草莓妹-->三寶大大6. 征服三重各地小吃攤-->woo大大7. 天真無邪清純又可愛-->卡賓槍小抵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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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以後都這樣判,看行人敢不敢違規 | ||||||||||||
自己違規還害人,免賠了啦!活該
本該就判無罪
而且~被撞死的家屬還得必須賠償 對方車輛損壞部分
開車的騎車的 明明就自己守法走在規定的車道裡
被一些自己酒駕或是不尊守交通規則的人
造成意外 還要負什麼道義上賠償!
而且~被撞死的家屬還得必須賠償 對方車輛損壞部分
開車的騎車的 明明就自己守法走在規定的車道裡
被一些自己酒駕或是不尊守交通規則的人
造成意外 還要負什麼道義上賠償!
所以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也一樣
路上很~~~多隨意橫越馬路的!
按喇叭 慢慢來也有😝
按喇叭 慢慢來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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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很~~~多隨意橫越馬路的! 按喇叭 慢慢來也有😝 | |||
我都這樣😆
我最恨的就是
忠孝右轉敦南
每次都要行人優先
行人優先固然是好事
但~~也別太爽就這樣慢慢走
一個路口右轉沒二台車 就紅燈
紅燈右轉要被開單
未禮讓行人也要被開單
這~~開車的真的是 裡外不是人呀
忠孝右轉敦南
每次都要行人優先
行人優先固然是好事
但~~也別太爽就這樣慢慢走
一個路口右轉沒二台車 就紅燈
紅燈右轉要被開單
未禮讓行人也要被開單
這~~開車的真的是 裡外不是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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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這樣😆 | ||||||||||||
做個假動作 嚇嚇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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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恨的就是 忠孝右轉敦南 每次都要行人優先 行人優先固然是好事 但~~也別太爽就這樣慢慢走 一個路口右轉沒二台車 就紅燈 紅燈右轉要被開單 未禮讓行人也要被開單 這~~開車的真的是 裡外不是人呀 | |||
恩~
此路口 真的要像101那邊一樣
有某特定時間 是車子全停 只有人在走動
按照上面新聞敘述
該名車主確實符合刑法12條非故意亦非過失不予處罰
這案例跟摸胸5秒有很大的差別 且摸胸5秒會無罪 也是法官引用大法官以前所作的解釋造就的結果
諸多情況實務與學者的論點皆不同所致
此案例論法的話 該駕駛按照內容所示恐難違法
還是要斟酌當下狀況而論
該名車主確實符合刑法12條非故意亦非過失不予處罰
這案例跟摸胸5秒有很大的差別 且摸胸5秒會無罪 也是法官引用大法官以前所作的解釋造就的結果
諸多情況實務與學者的論點皆不同所致
此案例論法的話 該駕駛按照內容所示恐難違法
還是要斟酌當下狀況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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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個花圈就好,良心的建議 不過,法官是真的可以公正不偏頗,判決應該都是視真實狀況來看的.😇 | |||
覺得駕駛是可憐的
好端端的開在路上撞到人
結果要花錢送花圈.....😞
行人穿越"快車道".....
如果限速60公里,而死者動作又很快,法官很容易認定"無過失".....
如果限速40公里,而死者動作又很慢,法官很容易認定"仍有過失".....
如果限速60公里,而死者動作又很快,法官很容易認定"無過失".....
如果限速40公里,而死者動作又很慢,法官很容易認定"仍有過失".....
於
2009/04/30 21:15:04
發文
判的好,最算車子時速200只要你不要穿越馬路什麼事都沒有,就算車子時速40你禿然穿越馬路還是會被撞死,所以重點是你不違規什麼事都沒有,既然要穿越馬路就應該多注意四周只能說不長眼,駕駛還沒有要求對方培他修車跟精神損害,沒想到死者家屬還要上述真的很不合理.法官應該在判家屬賠償才對這樣才合理.
於
2009/04/30 21:19:59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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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判該婦人賠償車主的修車費與精神損失。 | |||
這一條在日本也許會成立 但在臺灣根本連想都不用想 一定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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