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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Long(chenzhenglong)

2012/06/13 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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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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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時服務真的不錯 但我買的是新車~~未交車就有諸多瑕疵~~怎麼會如此~~車還在板橋福斯廠內 你可以看一下~~我的購車經驗~~不管結果如何希望版主買車能多留意。 請以客觀角度看待我po的文~~分享用意只期待不會有下一位~~~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54966.jpg[/img]

2012/06/13 1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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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時服務真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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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討論:近期有意購入福斯VW Touran 1.4 TSI, 歡迎業代連絡及各位大大推薦好單!!


Zheng Long(chenzhenglong)

2012/06/13 07: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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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536 IP 239.240.*.* 修改過2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6/13 07: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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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氣][很悶]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54963.jpg[/img] [img]http://attach.u-forum.com.tw/attach_554964.jpg[/img] 買車時服務真的不錯 但我買的是新車~~未交車就有諸多瑕疵~~怎麼會如此~~車還在板橋福斯廠內 你可以看一下~~我的購車經驗~~不管結果如何希望版主買車能多留意。 你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章行政監督33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我想詢問 1.以上法規是由消保官主動調查,還是須由消費者主張協助調查 ? 2.申訴,於101/06/11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已經獲得處理,處理結果為協商不成立,爭議部分如下: 車子結構鏽蝕、漆面磨損,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日後出售車輛,車體結構鏽蝕、鍍鋅層氧化之車輛可能會誤判為整理後的泡水車,會直接引響車輛日後鑑價及不必要之麻煩。 買方參考配備表-MY2012行銷DM配備表內容a.車身防鏽處理。b.全車鍍鋅12年防鏽保固。c.底盤電鍍處理。d.全車凹槽上蠟防鏽等內容。這是買方購買此車的重要參考依據,行銷DM也將此列為第一個項目,若行銷DM為廣告及合約的一部分,車輛實際狀況(車體結構鏽蝕)與行銷DM內容不符,在消費者的想法,賣方有欺騙的行為及廣告不實的情況。 車子結構鏽蝕及車子活動機構卡異物,發現後,雖可更換及排除,但如本人未發現時,雨刷會因異物卡住而喪失功能,雨天時,造成視線不良,產生車禍意外之疑慮。有損害消費者生命安全之虞。 協調後,賣方雖願意更換車子結構零件,但原廠維修紀錄即為日後車子買賣鑑價之重要依據,有損消費者財產之虞者。 賣方所作的買賣程序過程有瑕疵,所造成的領牌車較難處理,不應要求買方接受,買賣雙方基於誠信為原則,信任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當其過程中出現問題時,買方當下立即提出異議,而賣方要求買方必須接受此車輛。作領牌程序前,賣方有責任檢查交付販售之商品,若有瑕疵也應有責任告知買方,是否能接受?再作領牌作業。而非領牌後,再請買方檢查,有失公平,買方在未完成買方車輛確認程序下及未使用商品狀況下,就必須接受瑕疵商品,賣方所提的車輛價值已減損,以無法提供買方新車,這理由有失公平性,賣方所犯的錯誤疏失要買方承擔,太不合理吧! 雨刷活動機構處下,車體結構鏽蝕、鍍鋅層氧化,此結構零件為量產品,非單一零件製造,該車系同批結構零件是否也為相同狀況? 雖賣方曾經同意更換同車系、同顏色、同出產年分之車輛,但結構零件為量產品,非單一零件製造,該車系同批結構零件是否也為相同鏽蝕狀況,是買方無法同意更換該車輛之原因,其品質我親眼見證過,難說服自己再接受此車系,實在不敢再嘗試。 車輛在賣方車廠,尚未交付車輛給買方,即有諸多瑕疵,買方就必須接受必須購買該車輛嗎? 買方依合約買賣條款【第7條內容:買方應於交車日前七日付清全部尾款,如買方於上訴期限內未付清尾款或所交付之支票經賣方提示而遭退票,均應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已收到所有款項,就可以如此不理不睬嗎?等買方詢求攏長的行政管道,賣方再出面一一的處理嗎? 101/6/11由消保官協調後,得知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事項年式/出廠年分的項目,合約書記載為【年式/出廠年分:2012/11】,其11賣方宣稱是2011,此記載方式格式有誤導買方之嫌,賣方陳述是否過於不公,11代表之欄位為出廠年分,那11是民國11年還是西元11年,此雖可理解為筆誤,但確實誤導了買方,買方當下認為是今年度2012年出廠的車,所給予的DM也是2012年式樣,所以不疑有他,並不知賣方所寫的11兩碼就能代表2011年出廠的車,11=2011嗎?且並無告知,此記載有誤導買方之嫌,此車輛年份為跨年度車輛,賣方應有告知買方的義務,此作法,有損買方之權利。 買賣合約內容 : 本買賣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或由買受人逕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者,出賣人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買受人並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而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交車後60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2次而未修復者。 交車後60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交車後60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3次而未修復者。 交車後60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交車後60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3次而未修復者。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2次而未修復者。 上述合約內容公平嗎?一台車不是保固期使用期1年或2年的產品,作為消費者的我,交車後60日之內,如有發生上述事件1次,還安然活著,我想應該要慶幸,抱歉斗膽試問您60日之內,如有發生上述事件1次,還能確保自己還安然活著嗎?這合約內容對消費者公平嗎?如果發生日期在交車後60日之後呢?賣方不該負責嗎?如發生意外該如何負責? 以上是否構成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 3.101/4/24提出第一次消費者申訴,101/5/15提出第二次消費者申訴,101/6/11消保官開會協議結果無法達成協議,已經結案,這是攏長的程序及長時間的等待結果,作為消費者的我只能上法院申告請求仲裁嗎?向法院申告後,賣方應該會說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尊重法律裁決,那這麼多的不公事件及協調過程,難道就這麼隱匿下去嗎?會不會在發生於下一個消費者身上?消費者、一個小市民實在無法與大公司相抗衡。 不管結果如何希望大家買車能多留意。 上述問題如可以請您協助解惑,謝謝!抱歉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2012/06/13 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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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1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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