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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james(shen-js)

2010/07/19 00:41:57

發文

#2331547 IP 92.1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allas1024 (wallas) 所寫
😠
這是我再次申訴的文章 請大大給予建議 如果真的這機器一定準 我就算了
但因為當時全家都在車上 而且整路都維持110KM開車 實在不相信會超速 才會氣不過一定要申訴到底

以下所附上是上次申訴的回覆,本人最基本的要求出示兩張照片證明是哪一台超速,或者兩台都超速,這麼簡單的要求為什麼開單單位都無法提供,誰知道當時是瞄準哪一台,事後隨便開單單位自己決定開單告發誰嗎,煩請部長看看照片不要僅聽開單單位片面之詞,本人也已經蒐集所有證據,如果警政署認定這麼值得爭議的照片不需要拿出第二張照片佐證,本人必定申訴到底

第二點強烈質疑,開單告發的機器居然一年才需要檢驗一次,本人是研究所機械系畢業,強烈懷疑這麼精密的儀器,居然一年檢驗一次,這個機器決定了每個月好幾億的收入,如何不淪為搶錢的工具,是非常重要的,之前還發生小貨車拿開到時速150km的新聞,最後證明是測速器故障,個人猜想大概也是因為一年才需要檢測一次儀器的緣故吧,本人對於一年檢查一次的儀器所拍出的照片,強烈質疑準確性,煩請附上原廠的使用說明,原文的也可以,本人經常閱讀機器維修英文手冊,我想看看是否原廠也是建議一年檢驗一次就可以

希望部長能秉持為民喉舌的使命,務必再次發文開單單位,調出當時拍照相片,本人打電話去詢問過,當時執班的員警回答我如果是他拍照,會多拍幾張以免爭議,我懷疑他們調出照片後發現真的不是我超速,所以不願意拿出證據,希望不要為了這3000元的罰單,讓國道警察的形象淪為搶錢不負責任的單位,感謝您再次幫忙

上次申訴回文
陳先生您好:

您於99年5月3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您於99年4月10日駕車(車號:xxxx-xx)行經高速公路,遭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舉發超速違規(舉發違規單編號:ZHA159035),惟違規照片同時有兩輛車出現,質疑員警舉發錯誤1節 ,經交由本部再答復如下:

一、經查 臺端於99年4月10日12時42分駕車(車號:xxxx---),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284.1公里處時,經國道公路警察局執勤員警使用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為123公里/小時,以該路段最高時速限制110公里/小時計算,超速13公里/小時,經照相採證確認無誤後,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在案。

二、本案臺端認為「違規照片同時出現兩輛車,質疑員警舉發錯誤」部分,國道公路警察局取締 臺端超速違規時,所使用之雷射測速儀,其紅外線十字瞄準點瞄準被測之單一車輛,該車輛速度超過設定速度後,儀器即攝取違規車輛之影像,不受前後、左右車輛影響。本案所使用雷射測速儀之器號為「UX019100」,業顯示於採證相片內,該測速儀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檢定合格單號碼:M0GB9800452;檢定日期:98年12月3日;有效期限:99年12月31日),準確性並無疑義,無舉發錯誤情事。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王xx

聯絡電話:0x-23578559




請問陳情回文是甚麼單位?因為小弟也中招了!!!!!!!!!!!!
前往討論:兩台車再一張照片中不需要提供第二張嗎


shenjames(shen-js)

2010/07/17 22:45:56

發文

#2328369 IP 246.1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好像沒有"下坡路段"的告示牌
前往討論:兩台車再一張照片中不需要提供第二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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