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在 2017 年 10 月 30 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後,初審通過了「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主要重點在於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的牌照稅免徵期限,都將延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臺估計約有近千輛的電動汽機車因此受惠。
免稅期再延長,激勵民眾換購電動車
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進行審議的「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在今年 10 月 30 日經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財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完成審查,其中條文修正重點包含以下幾點:
● 修正條文第 5 條
授權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得以免徵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其中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於電動機車免徵期間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註 1:原電動汽車免徵牌照稅期間為 2012 年 1 月 6 日到 2019 年 1 月 5 日,修法後將延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 註 2:電動機車免徵牌照稅則是 2018 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 修正條文第 6 條附表 5 及第 38 條
因電動機車技術之進步,2015 年 11 月起電動馬達最大馬力超過 45 匹之已領牌電動機車,修正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 3 級調整為 6 級,將自修正公布之次年 1 月 1 日施行。
● 修正條文第 6 條附表 6
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電動馬達最大馬力劃分 7 個課徵級距及稅額。
● 修正條文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但書
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且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 3 輛之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修正草案主要是為了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讓臺灣能跟上國際綠能趨勢的腳步。此外,由於電動車已是人類未來移動趨勢,該草案初審的通過,也將有助於鼓勵民眾從傳統汽柴油動力汽車、機車,改使用零排放的電動汽機車,並有助於扶植國內電動車及綠能科技相關產業。
財政部另外表示,未來將繼續和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持續溝通,使該修正草案盡速完成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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