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8/08/10 22:30:45
發文
不能用ETC就自己來,高公局真的很想要賺這一筆啊
這樣會不會有更多慢車啊,大家都不敢以最高速行駛了
按照萬里隧道的經驗,區間測速寬限值是20公里,按照最高速限行駛不會有問題的
搶錢無所不用其極,又找到新的財源
回應 airstage(氣噗噗)所寫
按照萬里隧道的經驗,區間測速寬限值是20公里,按照最高速限行駛不會有問題的
可以連 過長時間行駛 的車也抓嗎???
例如目前此一區間的平均通行時間為3分鐘,超過3分30秒以上才通過的車也要開罰
依照目前科技以及大數據分析只能確定一件事,,
超跑將無法在高速公路奔馳了!
科技執法下幾乎每段距離都可測得平均時速,,
那代表買跑車只能跟一般車一樣駕乘!!
哪一段超過規定就準備收罰單了!
至於一般車應該是沒什影響,,
如果區間寬限值真的是20km
那代表可以開到130km耶!扣掉固定式相機位置,反而是開更快啦!
如真是這樣,,我還真讚成科技執法,,紅斑馬移動測速照相全廢了最好!
回應 hhdig(111)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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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萬里隧道的經驗,區間測速寬限值是20公里,按照最高速限行駛不會有問題的
可以連 過長時間行駛 的車也抓嗎???
例如目前此一區間的平均通行時間為3分鐘,超過3分30秒以上才通過的車也要開罰
區間測速不能只抓內側的龜車,如果不是內側,高速公路有最低速限60公里。不塞車的時候有幾台車會慢到60公里以下,若算20公里寬限值,等於區間測速要抓高速公路的慢速車,只能抓時速40公里以下的,哪有這種車啊。
區間測速當然可以抓龜車,但一整年高速公路上都不會有幾台的
這樣就很難開車了
今天剛好經過萬里隧道,就被我遇到開40的龜車,70才違規開單好嗎,開40在幹什麼。至少也開個表速50吧,Lexus就是高級Toyota,龜車也很多
回應 gogofish(夠夠魚)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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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萬里隧道的經驗,區間測速寬限值是20公里,按照最高速限行駛不會有問題的
可以連 過長時間行駛 的車也抓嗎???
例如目前此一區間的平均通行時間為3分鐘,超過3分30秒以上才通過的車也要開罰
區間測速不能只抓內側的龜車,如果不是內側,高速公路有最低速限60公里。不塞車的時候有幾台車會慢到60公里以下,若算20公里寬限值,等於區間測速要抓高速公路的慢速車,只能抓時速40公里以下的,哪有這種車啊。
區間測速當然可以抓龜車,但一整年高速公路上都不會有幾台的
我原意是再某個時間點,車流通過此一區段的平均時間為3分鐘,但是有一台車花了3分30秒才通過
那這台車可不可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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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萬里隧道的經驗,區間測速寬限值是20公里,按照最高速限行駛不會有問題的
可以連 過長時間行駛 的車也抓嗎???
例如目前此一區間的平均通行時間為3分鐘,超過3分30秒以上才通過的車也要開罰
區間測速不能只抓內側的龜車,如果不是內側,高速公路有最低速限60公里。不塞車的時候有幾台車會慢到60公里以下,若算20公里寬限值,等於區間測速要抓高速公路的慢速車,只能抓時速40公里以下的,哪有這種車啊。
區間測速當然可以抓龜車,但一整年高速公路上都不會有幾台的
抓龜車可能比較沒辦法。高速公路有休息站,也有可能是排除車輛故障因素,無法證明區間時間過長一定是慢速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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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萬里隧道的經驗,區間測速寬限值是20公里,按照最高速限行駛不會有問題的
可以連 過長時間行駛 的車也抓嗎???
例如目前此一區間的平均通行時間為3分鐘,超過3分30秒以上才通過的車也要開罰
區間測速不能只抓內側的龜車,如果不是內側,高速公路有最低速限60公里。不塞車的時候有幾台車會慢到60公里以下,若算20公里寬限值,等於區間測速要抓高速公路的慢速車,只能抓時速40公里以下的,哪有這種車啊。
區間測速當然可以抓龜車,但一整年高速公路上都不會有幾台的
我原意是再某個時間點,車流通過此一區段的平均時間為3分鐘,但是有一台車花了3分30秒才通過
那這台車可不可以開罰??
不行,因為現在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是60公里,低於平均速度但高於最低速限,他是合法的呀。雖然說開60真的很危險,不過要改變這個,得要修改高速公路最低速限。區間測速也沒辦法鎖定車輛在哪條車道,所以還是沒辦法用在內線開太慢的理由罰
龜車在執法上難度真的很高,從開始開罰單到現在,根本沒開多少張,每個被開的還都理直氣壯。
看看蘋果的報導吧
高速公路那麼適合用平均速率搶錢的地方
怎麼可能放過
法官說不可以用ETC
高公局就不排除自己建系統
反正要不了多久就會回本
區間速率如果也會一併抓龜車
我再來考慮支持啦
高速公路又要更塞車了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810/1408489/
交通部力推「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透過兩地點車牌辨識計算車輛停駛時間,進而計算平均速度,判定是否超速,新北市已於萬里隧道實施,國道也擬推「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高公局已著手評估ETC是否可用執行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並去文法務部釐清是否有個資法問題,高公局表示,若法務部回文,確認使用ETC符合法規才可能往下走。
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不見得要用既有ETC設備,也可以自已設施,但將有成本考慮,但回過頭要用ETC設備執法的話,這就涉及到有沒有符合個資法,因此高公局現在已經在洽詢個資法主管單位法務部,確認ETC應用在科技執法上,尤其是在區間平均速度管理上,是不是符合個資法,若符合才可能往下走,若不符合個資法,執法單位(警方)需自己想辦法看如何達成科技執法,目前法務部尚未回覆。
高公局表示,因立院曾有決議ETC不能用來執法,且民眾當初申請安裝時,用意是拿來繳通行費,並非被取締,因此這些問題都須納入考量,若ETC不可行,警方可於國道門架上自行設置車牌辨識設備,一旦確定推動,將會鎖定在隧道、易肇事路段和易超速路段推動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