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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錢筒(scorpio)

2008/09/22 17:57:24

發文

#638197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chiang (Slash) 所寫
等一下捍衛龜車魔人又要出動辯論了, 好期待喔~~

一個"F"開頭"L"結尾的, 該出聲啦~~

😀

或許主題不至於引發興趣錯過了,溜直排輪去了

semis_g(gtr86x)

2008/09/22 17:58:44

發文

#638204 IP 92.1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idd6251 (車不是這樣開低) 所寫
這社會真是病了,犯錯的人還想硬凹,還講的振振有辭的,阿是吃到某位陳先生的口水喔!😰


是馬先生的才對

wureka(wureka)

2008/09/24 01:16:31

發文

#640127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明明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還上電視哇哇叫.

民國95年就已經開始宣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函釋]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
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
  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
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
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該罰.罰的好

給這些佔用內線車道又不自知的龜速車.一點警惕

😝😝😝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太空來的(aaa2008)

2008/09/24 04:33:44

發文

#640218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解釋這四個字.

都清楚說明了還在98,110.

怪不得版主開版"現在都這樣嗎!! 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

Bug(sp195312)

2008/09/24 10:49:39

發文

#640393 IP 90.1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aa2008 (太空來的) 所寫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解釋這四個字.

都清楚說明了還在98,110.

怪不得版主開版"現在都這樣嗎!! 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
  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這樣寫的
內側車道在速限90KM以上的話最低速限是80KM
第三條又這樣寫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不是說
假設速限在110KM
我可以在時速110KM以下行車,但不可以低於80KM
法規裡面可沒有寫說"得以高於最高速限行車"
在沒有定速裝置的情況下把車速固定在110KM.....沒多少人辦得到吧
雖說是龜速....可是警察就是要依法執法ㄚ
不然要警察幹麼...要暴力集團....台灣多的是
不然上法庭被法官解釋成警察不知法
那不是被笑死了

wureka(wureka)

2008/09/25 00:51:24

發文

#641597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aa2008 (太空來的) 所寫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解釋這四個字.

都清楚說明了還在98,110.

怪不得版主開版"現在都這樣嗎!! 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


顯然您不懂法律的用語。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這樣你懂了吧?你的國文程度還需要加強喔。

參考一下: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icID=154

Mr. Taurus(duelepk)

2008/09/25 01:13:45

發文

#641624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罰的好...好的示範

流浪在荷蘭(tseng623)

2008/09/25 04:57:11

發文

#641650 IP 215.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聽說過一句名言"人至賤則無敵",所以一皮天下無難事,越皮越順事😞

中文好難(qfain)

2008/09/25 08:48:43

發文

#641683 IP 83.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00449 (我的駒匹不會跑) 所寫
回應 qfain (不能打日文) 所寫
好可愛ㄉㄨ規喔
你的頭貼也好可愛唷!!😊😊


你這樣說我會害羞😊
阿天ㄉ婆婆....

山野遊蹤(cas2chlu)

2008/09/25 14:26:58

發文

#642027 IP 253.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明明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還上電視哇哇叫.

民國95年就已經開始宣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函釋]

..............以下恕删.................
-------------------------------------------------------------------------------------------
該罰.罰的好

給這些佔用內線車道又不自知的龜速車.一點警惕

😝😝😝






🙂🙂


因為有此 ,才有媒體報導 .

這是好事 .

我認為有些用路人已瞭解內線道的速度為何 ,不再罷佔 .

偶而有此新聞也不錯 .

...............給這些龜速車.一點警惕 .



🙂🙂


小麥麥(spitz13)

2008/09/25 16:39:32

發文

#642176 IP 189.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個人內側開82被罰...有什麼問題嗎??
宣導不周?!他沒有去休息站尿尿過嗎?小便斗上面都嘛有宣導...
台灣的高速公路會塞車就是這種人害的!
佔著內側車道慢慢龜~~閃也沒用叭也不理~~想到就一肚子火...

鍵盤車手ㄟ促逼(camera)

2008/09/25 17:00:37

發文

#642199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5)且非超車行駛於緊臨其(外側車道)左側之車道,或行駛除外側車道及緊臨其左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者。
2、依各路段主線車道狀況,區分違規態樣如下:
(1)2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2)3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4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5車道路段:
(二)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鍵盤車手ㄟ促逼(camera)

2008/09/25 17:08:41

發文

#642208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苦主是那一個取締項目勒?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魔獸聖騎80級(moneysum)

2008/09/25 17:19:58

發文

#642229 IP 189.5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
顯然您不懂法律的用語。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這樣你懂了吧?你的國文程度還需要加強喔。

參考一下: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icID=154

[/quote]

好吧, 咬文嚼字一下。
這是斷句的問題,
你的解釋方式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像你解釋的, 車主可以選擇以最高速限, 也可以選擇不以最高速限。

但我認為, 斷法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 車主可以選擇行駛內側, 也可以選擇不行駛於內側。
至於前面那一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是形容子句, 是描述『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形容詞。
所以, 車主可以選擇的是『要不要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最高速限是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提條件, 這一點就不能選擇了。

對照這條文的前後文, 個人認為後面這種斷法比較合理。

呃, 越說越複雜, 難怪律師都很有錢。

可以理性討論, 不能罵人哦。😇😇



魔獸聖騎80級(moneysum)

2008/09/25 17:27:09

發文

#642245 IP 189.5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前後文恕刪....

[/quote]

[/quote]

再補注一句, 若是把『得』改為『應』
那這一條的意思, 就變成了只要小型車遇到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就一定要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整段文字都在『應』的範圍內, 而不是僅有前半的最高速限部份。

當然, 那是不合理的, 所以不能這樣規定, 其實翻翻六法全書, 『應』這個字出現的頻率是並不高的。

再次強調, 理性討論而已, 可以砌磋國文造詣, 但是不可以罵人哦。😇😇😇😇

天天放假(balelin.tw)

2008/09/25 17:27:50

發文

#642248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aaa2008 (太空來的) 所寫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解釋這四個字.
都清楚說明了還在98,110.
怪不得版主開版"現在都這樣嗎!! 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

顯然您不懂法律的用語。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這樣你懂了吧?你的國文程度還需要加強喔。
參考一下: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icID=154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要你解釋"最高速限"看清楚了嗎?
再來你把上頭兩句話該以多少速率開車解釋清楚,你國文好你來解釋.

已有判例法官要駕駛人在限速100路段以時速100駕駛.
去看下面連接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age=3&forumid=68312


整天光耍嘴皮子,錯不知錯.

鍵盤車手ㄟ促逼(camera)

2008/09/25 17:34:52

發文

#642263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alelin.tw (天天放假) 所寫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aaa2008 (太空來的) 所寫
回應 wureka (wureka) 所寫
回應 hu1975an (懶得再講) 所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解釋這四個字.
都清楚說明了還在98,110.
怪不得版主開版"現在都這樣嗎!! 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

顯然您不懂法律的用語。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這樣你懂了吧?你的國文程度還需要加強喔。
參考一下: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icID=154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要你解釋"最高速限"看清楚了嗎?
再來你把上頭兩句話該以多少速率開車解釋清楚,你國文好你來解釋.

已有判例法官要駕駛人在限速100路段以時速100駕駛.
去看下面連接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age=3&forumid=68312


整天光耍嘴皮子,錯不知錯.



警察説了算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天天放假(balelin.tw)

2008/09/25 17:37:50

發文

#642270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oneysum (魔獸法師70級) 所寫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前後文恕刪....



[/quote]

再補注一句, 若是把『得』改為『應』
那這一條的意思, 就變成了只要小型車遇到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就一定要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整段文字都在『應』的範圍內, 而不是僅有前半的最高速限部份。

當然, 那是不合理的, 所以不能這樣規定, 其實翻翻六法全書, 『應』這個字出現的頻率是並不高的。

再次強調, 理性討論而已, 可以砌磋國文造詣, 但是不可以罵人哦。😇😇😇😇
[/quote]

『得』,『應』,"可以"這是你做的解釋,法官的解釋是"要".

魔獸聖騎80級(moneysum)

2008/09/25 17:40:36

發文

#642274 IP 189.5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alelin.tw (天天放假) 所寫
回應 moneysum (魔獸法師70級) 所寫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前後文恕刪....





再補注一句, 若是把『得』改為『應』
那這一條的意思, 就變成了只要小型車遇到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就一定要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整段文字都在『應』的範圍內, 而不是僅有前半的最高速限部份。

當然, 那是不合理的, 所以不能這樣規定, 其實翻翻六法全書, 『應』這個字出現的頻率是並不高的。

再次強調, 理性討論而已, 可以砌磋國文造詣, 但是不可以罵人哦。😇😇😇😇
[/quote]

『得』,『應』,"可以"這是你做的解釋,法官的解釋是"要".

[/quote]

呃, 前面被框起來的文字不是我留的....
不知為何被框入,
我是後面那段

wureka(wureka)

2008/09/26 00:55:00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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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條是個法律漏洞。「得」,表示允許,並不表示「必須」。「應」才表示「必須」。
所以若單純的依第三條來看,駕駛人在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的路段,開98km/h 不該被受罰。

p.s. 請別跟小弟筆戰。小弟也是超級痛恨烏龜檔路的。小弟僅是依條文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解釋這四個字.
都清楚說明了還在98,110.
怪不得版主開版"現在都這樣嗎!! 自己錯了還不知道錯".

顯然您不懂法律的用語。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這樣你懂了吧?你的國文程度還需要加強喔。
參考一下: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icID=154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要你解釋"最高速限"看清楚了嗎?
再來你把上頭兩句話該以多少速率開車解釋清楚,你國文好你來解釋.

已有判例法官要駕駛人在限速100路段以時速100駕駛.
去看下面連接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age=3&forumid=68312


整天光耍嘴皮子,錯不知錯.


1. 如果你真的不懂如何解讀法律條文,你可以好好跟我請教,我可以教你很多。
2. 第三款的重點是在「得」,不是「最高速限」。
3. 你所給的網址中,畫面中的那些人,那些人都不是法官,他們這些叫什麼「交管科組長」,最多就是打打嘴泡。警察開單取締,是警察的工作,開了紅單,不代表判決完成。如果駕駛人不服取締,申訴到法院後,就會知道結果了。

3. 駕駛人申訴後,最終到了交通法庭後,由法官判決才算。且,一審法官都還不一定對,上訴之後再上訴,三審定讞才算數。當然了,如果駕駛人自己放棄申訴,那法院也不會主動接管。所以,如果最終結果是駕駛人自己放棄申訴,那就不算是法官判決的結果。

4. 跟我台槓有什麼用?法條清清楚楚的寫在那裡。你可以現去問問律師,或是法官呀,甚至你問問讀法律系的人,看看我說得對不對。你去問那些「執法者」,他們不一定會對法條逐字審閱。你看,像你這麼聰明的人,都分不清「得」跟「應」的差別,你想那些沒有你聰明的執法者或是公務員會分得清楚嗎?

5. 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1014924 中的「最佳解答」中的第三項說明: 「應」在法律用語上有以一定方式執行之意思,「得」在法律用語上則有在多種方法中擇一執行之意思

6. 法律條文是死的,法官判案是活的,畢竟,生活中很多灰色地帶,法律所規範者,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法官還會根據法、理、情等很多參考,例如你可能常聽到的比例原則、自由心證、還有被告的懺悔心態、、、,因此法官判案,也不一定真的都照法條判。

今天如果一個駕駛人持續在內車道僅開 85 km/h阻礙候車超車, 且交通狀況良好,該駕駛人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惡意」佔用內車道、妨礙交通。因此法官可能會判駕駛人敗訴。但是如果交通狀況壅塞,駕駛人在內側車道一樣開86km/h,則駕駛人申訴可能會成功。

所以,如果我們今天如果只是單獨地看那法條,的確,不要說開98km/h了,開 90km/h 都沒事。但是如果駕駛人申訴了,法官還要根據當時很多種因素考量。

但是,法官有好有爛。爛法官,懶得管那麼多,法條說,他就怎判;好法官會參考被告的各種狀況酌情減量,或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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